卷第十五十七事 犬嚙張三首
類別︰子部 作者︰宋•洪邁 書名︰
夷堅志全集
唐州方城縣典吏張三之妻。本倡也。凶暴殘虐。婢使小過。輒以錢縋其發。使相觸有聲。稍怠則杖之。或以針 爪使爬土。或置諸布囊。以錐刺之。凡殺數妾。夫畏之不敢言。後殺其子婦。婦家詣縣訴。縣檄尉檢尸。小婢出呼曰。床下又有死者。可並驗也。獄具。以倡非正堂。與平人相殺等。尸于唐州市。張自是亦病。左支皆廢。涕淚出不禁。以首就桉。始得食。三年而死。既葬。為野犬嚙墓。揭棺餃首。擲之縣門外而去。三事皆妻叔張宗一貫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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