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城隍殺鬼

類別︰子部 作者︰清•袁枚 書名︰子不語

    不許為{漸耳}台州朱始女,已嫁矣,夫外出為賈。忽一日,燈下見赤腳人,披紅布袍,貌丑惡,來與褻狎,且雲︰“娶汝為妻。”婦力不能拒,因之痴迷,日漸黃瘦。當怪未來時,言笑如常;來,則有風肅然。他人不見,惟婦見之。

    婦姊夫袁承棟,素有拳勇,婦父母將女匿袁家。數日,怪不來。月余,蹤跡而至。曰︰“汝乃藏此處乎!累我各處尋覓。及訪知汝在此處,我要來,又隔一橋。橋神持棒打我,我不能過。昨日將身坐在擔糞者周四桶中,才能過來。此後汝雖藏石櫃中,吾能取汝。”

    袁與婦商量持刀斫之,婦指怪在西則西斫,指怪在東則東斫。一日,婦喜拍手曰︰“斫中此怪額角矣。”果數日不至。已而布纏其額,仍來為祟。袁發鳥槍擊之,怪善于閃躲,屢擊不中。一日,婦又喜曰︰“中怪臂矣。”果數日不來。

    已而布纏其臂又來,入門罵曰︰“汝如此無情,吾將索汝性命。”毆撞此婦,滿身青腫,哀號欲絕。

    女父與袁連名作狀焚城隍廟。是夜,女夢有青衣二人持牌喚婦听審,且索差錢曰︰“此場官司,我包汝必勝,可燒錫錁二千謝我。你莫賺多,陰間只算九七銀二十兩。此項非我獨享,將替你為鋪堂之用,憑汝叔紹先一同分散,他日可見個分明。”紹先者,朱家已死之族叔也。如其言,燒與之。五更,女醒,曰︰“事已審明,此怪是東埠頭轎夫,名馬大。城隍怒其生前作惡,死尚如此,用大杖打四十,戴長枷在廟前示眾。”從此,婦果康健,合家歡喜。

    未三日,又痴迷如前,口稱︰“我是轎夫之妻張氏。汝父、汝姊夫將我夫告城隍枷責,害我忍饑獨宿,我今日要為夫報仇。”以手爪掐婦眼,眼幾瞎。女父與承棟無奈何,再焚一牒與城隍。是夕,女又夢鬼隸召往,怪亦在焉。城隍置所焚牒于案前,慎目厲聲曰︰“夫妻一般凶惡,可謂‘一床不出兩樣人’矣,非腰斬不可。”命兩隸縛鬼持刀截之,分為兩段,有黑氣流出,不見腸胃,亦不見有血。旁二隸請曰︰“可準押往鴉鳴國為{漸耳}否?”城隍不許,曰︰“此奴作鬼便害人,若作{漸耳}必又害鬼。可揚滅惡氣,以斷其根。”兩隸呼長須者二人,各持大扇扇其尸,頃刻化為黑煙,散盡不見。囚其妻,械手足,充發黑雲山羅剎神處充當苦差。命原差送婦還陽。女驚而醒。

    從此,朱婦安然,仍回夫家,生二子一女,至今猶存。鬼所雲“擔糞周四”

    者,其鄰也。問之,曰︰“果然可疑,我某日擔空桶歸,壓肩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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