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長樂奇冤

類別︰子部 作者︰清•袁枚 書名︰子不語

    福建長樂縣民婦李氏,年二十五,生一子,越六月而夫亡,矢志撫孤。家只一婢、一蒼頭,此外雖親族罕相見者,里黨咸欽之。子年十五,就學外傅。

    一日,氏早紡績,忽見白衣男子立床前,駭而叱之,男子趨床後沒,氏懼,呼婢入房相伴。及午,子自外歸,同母午餐,舉頭又見白衣男子在床前,駭而呼,男子復趨床下沒。母語子曰︰“聞白衣者財神也,此屋自祖居,至今百年余,得毋先人所遺金乎?”與婢共起床下地板,有青石大如方桌,上置紅緞銀包一個,內白銀五鋌。母喜,欲啟其石,而力有未逮,乃計曰︰“凡掘藏,宜先祀財神,兒曷入市買牲禮祭,而後起之。”兒即持銀袱趨市買豬首。既成交,乃憶未經攜錢,因出銀袱與屠者曰︰“請以五鋌為質。”更以布袋囊豬首歸。

    道經縣署前,有捕役尾之,問︰“小哥袋內盛何物?”曰︰“豬頭。”役盤詰再三,兒怒擲袋于地曰︰“非豬頭,豈人頭耶?”傾囊出,果一人頭,鮮血滿地。兒大恐啼泣。役捉到官,兒以買自某屠告。拘屠者至,所言合,並以銀袱呈上。經胥吏輾轉捧上,皆紅緞袱,及至案前開視,則緞袱乃一血染白布,中包人手指五枚。令大駭,重訊兒,兒以實對。

    令親至其家啟石坑,內一無頭男子,衣履盡白,右五指缺焉。以頭與指合之相符。遍究從來,莫能得其影響。因系屠與兒于獄,案懸莫結。此乾降二十八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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