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服

類別︰子部 作者︰清•梁章 書名︰歸田瑣記

    在揚州日,有廣西舊屬某州判來謁,自言丁本生父憂,服甫闋,將仍還廣西。余順口問曰︰「服亦已滿乎?」某茫然不知所應,蓋實不知期服之亦有也。余曰︰「君殆只知三年之喪有,而不知期之喪,古亦有;只知二十五月之喪為三年,而不知十五月之喪,古亦為三年也。」時客中無書,只手錄有孔巽軒先生禮說一條,遂儉示之。孔雲︰「喪服小記稱為父母妻長子,據禮妻為夫、臣為君亦,記無文者,三年之喪必有,自不待言。」此以父母長子與妻並舉,則通謂期有者也。為父母,蓋為人後者,為其父母亦然。為長子,蓋庶子為其長子亦然。凡父母妻長子,並有三年之義,雖持重于大宗者,不貳斬,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猶當有,或疑不杖期,並無,非也。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有練、有祥、有,故亦通稱三年。假令遭喪于甲年之末,除于丙年,前後已涉三年也。春秋左傳︰「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謂後與太子。墨子曰︰「君與父母妻後子死,三年喪服。 【 後子者,為父後之子,即長子也。」】 是妻喪期,兼得三年之稱也。蓋有二十五月之三年,有十五月之三年,亦猶大功有七月九月之異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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