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村某,兄弟各爨,弟富而兄貧。兄卒無子,妻劉氏又復失明,勢必餓死。鄰里共憐之,遂約村中數人往見某,代劉祈 恤,竟不允許。眾曰︰“鄉黨有急,尚宜 之,況嫂乎?”曰︰“分管時,兄未憐吾幼,多與毫厘。 急猶可, 嫂實不欲。”眾恚而出曰︰“某二子而伊兄無子,托言伊嫂欲繼伊子為嗣,某不欲其子出繼,或 其嫂。”眾復入向某言之,某笑曰︰“繼吾子以自養,吾嫂之計亦巧矣。且是令吾子棄飽暖而受饑寒,吾豈欲乎?”眾正言之,曰︰“律無絕長之理,法制如是。”某仍不听,言愈弗遜。眾益恚,見劉氏,令渠當官過繼。醵資遣佣人導劉去,具呈控某,準。某懼,哀戚里求息訟,將家產鬮分,因使其長子帶產出繼。
虛白道人曰︰嫂貧而養之,無嗣而繼之,分也,何待人言?至言之不听,其人已不足齒數矣。究之不能不養,不敢不繼,為不養不繼者之榜樣,是養之繼之,而仍為天下之罪人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