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王之政,不期于純法八代。其次箸法,維清緝熙,合符節于後王,足以變制者,則美矣。周之克商,矢 矢憲,與九鼎比尊。憲者,前代之圖法,今以因革者也。明昭有劉,施于朱氏。
漢之政,可法有二焉。
天子曰縣官,亦曰國家。(漢馬第伯《封禪儀記》︰“國家御首輦,人 升山。”又雲︰“國家台上北面。”是稱天子為國家也。法王路易十四曰“朕即國家”,中國固用此義)此其過制淫名。以土之毛,當會斂于己。然其名實自違,卒有私財,足以增修宮館,得無虧大農經費。《新論》有曰︰“漢定以來,百姓賦斂,一歲為四十余萬萬。吏奉用其半,余二十萬萬臧于都內,為禁錢。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御覽》627引桓譚《新論》。案︰少府所入,不應倍于賦斂。蓋是積歲羨余,非一年收入如此。然不審所據為何年,要指其著書時也)此為少府與主賦斂者分。帝有私產,不異編戶,後王以皇室典範所錄別于賦稅者也。
景、武集權于中央,其郡縣猶得自治。古之王度,方伯之國則有三監。大國相也,其命曰“守”。故管仲言“有天子之二守”,(《左》僖十二年傳)欒盈亦以士 巴跏爻肌薄 《左》襄二十一年傳)小國相也,其命曰“令”。故楚以子男,令尹輔之。及秦罷侯,而 置其孤卿;郡則御史監之,其主者言“守”,其下縣道言“令”,皆因前世建國之差率以為比。(晉侯問原守,史起為鄴令。先秦之世,以方部大吏為守令,業有萌芽。要本被以相國之號,以為尊榮,亦猶後世藩鎮之帶京餃也。集成箸法,則自秦始)是故郡縣之始,亡大異封建。漢氏因之,大守上與天子剖符,而下得刑賞闢除。一郡之吏,無慮千人,皆承流修職,故舉事易而循吏多。成哀之末,綱紀敗于朝,吏理整于府。至于元始,戶口最盛矣。
其縣邑猶有議院。《稿長蔡湛碑》陰曰“賤民、議民”,與“三老、故吏、處士、義民”異列。議民者,西方以為議員,良奧通達之士,以公民參知縣政者也。賤民者,西方以為私人廝役扈養,不及以政,不得選人,亦不得被選者也。此其名號炳然。國命不出于議郎,而縣顧獨與議民圖事,與今俄羅斯相類。凡漢世道路河渠之役,今難其費,彼舉之徑易者,無慮議院之效。後王觖望于斯制,如其初政,則因是也。
新與晉、魏、隋、唐之政,可法有一焉。
漢承秦敝,尊獎兼並。上家累鉅億,斥地侔封君,行苞苴以亂執政,養劍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號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擬人主。故下戶 嶇無所躊足,乃父子氐首奴事富人,躬率妻帑為之服役。故富者席余而日熾,貧者躡短而歲 ,歷代為虜,猶不贍于衣食;歲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傷心腐臧,不可勝陳。(《通典》一引崔《政論》語如此)
新帝復千載絕跡,更制“王田”,男不盈八,田不得過一井。此于古制少奢。荀悅以為廢之于寡,立之于眾,土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並有怨心,則生紛亂。此其所以敗也。然分田劫假之害,自是少息。訖建武以後,鄉曲之豪,無有兼田數郡,為盜跖于民間,如隆漢者矣。大功之成虧,亦不于一世也。
晉之平吳,制︰“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然仕者猶差第官品,以得蔭客。
及元魏,制均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人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北齊之授露田,夫婦丁牛皆倍魏制,亦每丁給永業二十畝,以為桑田。
周制︰“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
隋居宅從魏,永業、露田從齊,而 鄉每丁財二十畝。唐︰男子丁、中者,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老男、疾廢、口分半之。寡妻妾,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疾廢、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鄉所受,口分視寬鄉而半,易田倍給。
大氐先後所制,丁男受田,最多百畝,少不損六十畝。畝以二百四十步為劑,視古百步則贏。民無偏幸,故魏、齊兵而不,隋世暴而不貧。訖于貞觀、開元,治過文、景。識均田之為效,而新室其權首也。夫農耕者,因壤而獲,巧拙同利。一國之壤,其谷果桑榆有數,雖開草闢土,勢不倍增。而商工百技,各自以材能致利多寡,其業不形。是故有均田,無均富;有均地箸,無均智慧。今夏民並兼,視他國為最殺,又以商工百技方興,因勢調度,其均則易。後王以是正社會主義者也。
朱梁之政,可法有一焉。
奄寺,周而有之,至漢轉盛;江左晉、宋幾絕,而不能盡也。(案︰晉、宋二志,惟大後三卿,似為奄官,其余未見有位者。西晉賈後時,有宦者董猛,稍稍用事。東晉及宋,史傳雖間見奄兒,然其箸者極鮮。周繇矜重流品,不使刑人干位。又元帝以相王草創,宋武素不好弄,故裁減奄官,幾于盡絕也)唐法魏、周,中官復貴。此非獨以分權陵主當去,無罪而宮人,固無說焉。梁大祖龔行其罰,踐位以後,切齒于薰粒 氖嗝茉涸懷繒 海 躍聰櫛 渮梗 蝗沃腥耍 淝髯囈 湊咭嗑 <襖釷掀 M,詔天下求故唐宦者悉送京師。此梁無奄寺之征也。
嗟乎!淫昏不道之君,作法于齊,猶高世主。生民載祀四千,而間十七,文德之流,軼于湯、武矣。後王欲循理飭俗,觀視四夷,可無鑒是邪?
明之政,可法有一焉。
初罷行省,主疆域者曰布政使,凡理財、長民、課吏皆責之,西方之知事是也。按察使,掌刑名廉劾之事,西方諸裁判所是也。都指揮使,(秩正二品,與當時布政使同秩)掌治軍政,率其衛所以隸于五府,而听于兵部,西方之師團是也。三司同位,不相長弟,賢于後嗣常設督撫。後王式之,按察與布致分,則司法、行政異官之隧也;都指揮與布政分,則治戎、佐民異官之劑也。
哀乎!中夏之統一,二千年矣。量其善政,不過于五,然世猶希道之,斯足為摧心失氣者也。及夫東晉之世,君臣有禮,而唐陳詩不諱,得盡見朝政得失、民間疾苦,此亦其可法者。然當時自以習貫率行,將法典之非成文者,故不陳于大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