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學編卷四 宮刑

類別︰子部 作者︰清•顏習齋 書名︰習齋四存編

    或有問于思古人曰︰昔漢除宮刑,百世稱其仁。子言王道亦既詳矣,乃並微聞宮刑亦當復,無以法不嚴則易犯,故峻其法以仁斯民乎?

    思古人曰︰否,不然也。夫謂法不嚴則易犯,暴君酷吏假辭以飾其惡耳。吾所謂復古刑者,第以宮壺之不可無婦寺,勢也,即理也。倘復封建,則天下之君所需婦寺愈多,而皆以無罪之人當之,胡忍哉!且漢之除宮刑,仁而愚者也。漢能除婦寺哉?能除萬世之婦寺哉?不能除婦寺而除宮刑,是不忍宮有罪之人而忍宮無罪之人矣。

    說者又謂刷童男女,不于民間,惟以官買,則是任民之願。嗟乎!狙民甚矣!小民何知?惟知利耳,以利誘民而宮之,豈天為民立君之意哉!今之貪利為盜者,惡自民也,上且誅之;若因民之貪,誘而宮之,惡自君矣。可勝慨哉!故封建必復宮刑,不封建亦必復宮刑也。惟願為政者慎用之耳。至肉刑之五,墨、闢今猶用之,劓、�|二刑不復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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