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刑第三十六

類別︰子部 作者︰宋•周敦頤 書名︰周子全書

    天以春生萬物,止之以秋。物之生也,既成矣,不止則過焉,故得秋以成。聖人之法天,以政養萬民,肅之以刑。民之盛也,欲動情勝,利害相攻,不止則賊滅無倫焉。故得刑以冶。

    意與十一章略同

    情偽微曖,其變千狀。非中正、明達、果斷者,不能治也。訟卦曰︰“利見大人,”以“剛得中”也。噬嗑曰︰“利用獄”,以“動而明”也。

    中正,本也;明斷,用也。然非明則斷無以施,非斷則明無所用,二者又自有先後也。訟之中,兼乎正;噬嗑之明,兼乎達。訟之剛,噬嗑之動,即果斷之謂也。

    嗚呼!天下之廣,主刑者民之司命也。任用可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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