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改月之證,見于《白虎通》所引《尚書大傳》之言甚明。其言曰︰“夏以孟春月為正,殷以季冬月為正,周以仲冬月為正。夏以十三月為正,色尚黑,以平旦為朔。殷以十二月為正,色尚白,以雞鳴為朔。周以十一月為正,色尚赤,以夜半為朔。不以二月後為正者,萬物不齊,莫適所統,故必以三微之月也。周以十一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一月矣。殷以十二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二月矣。夏以十三月為正,即名正月,不名十三月矣。”氏引《伊訓》、《太甲》“十有二月”之文以為商人不改月之證,與孔傳不合,亦未有明據。
胡氏又引秦人以亥為正,不改時月為證,則不然。《漢書。高帝紀》“春正月”注,師古曰︰“凡此諸月號皆太初正歷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首,即謂十月為正月。今此真正月,當時謂之四月耳。他皆類此。《叔孫通傳》︰“諸侯群臣朝十月。”師古曰︰“漢時尚以十月為正月,故行朝歲之禮,史家追書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