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時,部刺史之職不過以六條察郡國而已,不當與守令事。故朱博為冀州刺史,敕告吏民︰“欲言縣丞尉者,刺史不察,黃綬各自詣郡。”鮑宣為豫州牧,以听訟所察過詔條被劾。而薛宣上疏言︰“吏多苛政,政教煩碎,大率咎在部刺史。或不循守條職,舉錯各以其意,多與郡縣事。”《翟方進傳》言︰“遷朔方刺史,居官不煩苛,所察應條輒舉。”自刺史之職下侵,而守令始不可為,天下之事猶治絲而棼之矣。
《太祖實錄》︰“洪武二十一年四月,諭按治江西監察御史花綸等,自今惟官吏貪墨蠰法及事重者如律逮問,其細事毋得苛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