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漢祿言石

類別︰子部 作者︰清•顧炎武 書名︰日知錄

    古時制祿之數,皆用斗斛。《左傳》言︰“豆、區、釜、鐘,各自其四,以登于釜。”《論語》︰“與之釜,與之庾。”《孟子》︰“養弟子以萬鐘。”皆量也。漢承秦制,始以石為名。故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六百石、比六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而三公號萬石。百二十斤為石,是以權代量。然考《續漢。百官志》所載月奉之數,則大將軍、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又未嘗不用斛。所謂二千石以至百石者,但以為品級之差而已。今人以十斗為石,本于此。不知秦時所為“金人十二,重各千石”,“撞萬石之鐘”,“縣石鑄鐘ゼ”,“衡石程書”之類,皆權也,非量也。惟《白圭傳》“谷長石斗”,《淳于髡傳》“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對斗言之,是移權之名于量爾。

    葉夢得《岩下放言》︰“名生于實,凡物皆然。以斛為石,不知起何時,自漢以來始見之。石本五權之名,漢制重百二十斤為石,非量名也。以之取名賦祿,如二千石之類,以谷百二十斤為斛,猶之可也。若酒言石,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數,從其取之醇ㄤ。以今準之,酒之醇者,斛止取七斗或六斗;而ㄤ者,多至于十五六斗。若以谷百二十斤為斛,酒從其權名,則當為酒十五六斗;從其量名,則斛當谷百八九十斤,進退兩無所合。是漢酒言石者,未嘗有定數也。至于面言斛石,面亦未必正為麥百二十斤,而麥之實又有大小虛實。然沿襲至今,莫知為非。及弓弩較力,言斗言石,此乃古法。打錘以斤為別,而世反疑之。乃知名實何常之有。

    《史記。貨殖傳》︰“狐貂裘千皮,羔羊裘千石。”變“皮”言“石”,亦互文也。凡細而輕者則以皮計,粗而重者則以石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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