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短陌

類別︰子部 作者︰清•顧炎武 書名︰日知錄

    《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中大同元年,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于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敕內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陌。漢隱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太平興國中,詔所在以七十七為百。”《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而《抱樸子》雲︰“取人長錢,還人短陌。”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于梁也。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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