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四 ○君喪

類別︰子部 作者︰清•顧炎武 書名︰日知錄

    世謂漢文帝之喪,以日易月。考之于史,但行于吏民,而未嘗概之臣子也。詔曰︰“令到,吏民三日釋服。”天子之喪當齊衰三月,而今以三曰,故謂之以日易月也。又曰︰“殿中當臨者,旦夕各十五舉音。已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縴,七日釋服。”已下者,下棺,謂已葬也。自始崩至于葬,皆衰;及葬已,而大功,而小功,而縴,以示變除之漸。自始崩至于葬,既無定日;而已葬之後,變為輕服,則又三十六日。總而計之,則亦百徐日矣。此所以制其臣子者,未嘗以日易月也。至于臣庶之喪,不為制禮,而听其自行,或厚或薄。然三年之喪,其能行者鮮矣,史書所記公孫弘後母卒,服喪三年。哀帝時,河間王良喪太後三年,為宗室儀表,益封萬戶。原涉父死,行喪家廬三年,由是顯名京師。銚期父卒,服喪三年,韋彪父母卒,哀毀三年,不出廬寢,服竟,贏瘠骨立。鮑昂處喪,毀瘠三年,服闋,遂潛于墓次。薛包為父及後母行六年服,喪過乎哀。此從其厚者矣。翟方進後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為身備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此從其薄者矣。東海王臻及弟蒸鄉侯儉,母卒,皆吐血毀眥,至服練紅,追念初喪父,幼小,哀禮有闕,因復重行喪制。袁紹生而父死,弱冠,除濮陽長,遭母喪,服竟,又追行父服,凡在冢廬六年。此失之前而追行于後者矣。薛宣為丞相,弟修為臨淄令,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駁,不可,修遂竟服。此一門之內,而厚薄各從其意者矣。然而哀帝綏和二年,詔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而應劭言︰“漢律,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是其所以訓之臣庶者,未嘗不以三年為制也,若夫君喪之禮,自戰國以來,固己久廢。文帝乃特著之為令,以干百姓之譽,而反以蒙往代無窮之譏。至唐玄宗、肅宗之喪,遂改為初崩之後二十六日。蓋變而逾短,而亦不無追咎夫漢文之作俑矣。

    《晉書。羊傳》︰文帝崩,謂傅玄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自天子達,漢文除之。今主上天縱至孝,雖奪服,實行喪禮。若因此革漢魏之薄,而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漢文以未世淺薄,不能行國君之喪,故因而除之。除之數百年,一旦復古,難行也。”曰︰“不能使天下如禮,且使人主遂服,不猶善乎?”玄曰︰“此為有父子而無君臣,三綱之道虧矣,”祜乃止。傅玄之言,所謂御人以口給者也,不能緣人主之孝思善推其所為,以立一王之制,而徒以徇流俗之失。未幾而賈後殺姑,劉、石更帝,豈非治謀之不裕哉。後秦姚興母她氏卒,興哀毀過禮,不親庶政。群臣請依漢魏故事,既葬即吉。尚書郎李嵩上疏言︰“既葬之後,應素服臨朝,率先天下仁孝之舉也。”興從之。若傅玄、羊之見,其不及姚興之臣遠矣。

    宋神宗崩、範祖禹上疏論喪服之制,曰︰“先王制禮,君服同于父,斬衰三年,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自漢以來,不惟人臣無服,人君遂不為三年之喪,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宮中實行三年服。君服如古典,而臣下猶依漢制,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期而又大樣。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也。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禪。禪,祭之名,非服之色,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禪,此禮之不經者也。服既除,至葬又服之, 廟後即吉,才八月,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者也。”朔望群臣朝服以造殯宮,是以吉服臨喪;人主衰服在上,是以先帝之服為人主之私喪,此二者皆禮之所不安也。寧宗小祥,詔群臣服純吉,真德秀爭之曰︰“自漢文帝率情變古,惟我孝宗衰服三年,朝衣朝冠皆以大布,惜當時不並定臣下執喪之禮,此千載無窮之憾。孝宗崩,從臣羅點等議,令群臣易月之後未釋衰服,惟朝會治事權用黑帶公服,時序仍臨慰,至大祥始除。忙胃枋政,始以小祥從吉,且帶不以金,呈不以紅,佩不以魚,鞍轎不以文繡,此于群臣何損?朝儀何傷?”議遂止。然迄未有能酌三代聖王之遺意,而立為中制者。

    楊用修曰︰“《舜典》︰二十有八載,帝乃殂落,百姓如喪考妣。三年,百姓有爵命者也。為君斬衰三年,禮也。四海遏密八音。禮不下庶人,且有農畝服賈力役之事,豈能皆服斬衰,但遏密八音而已,此當時君喪禮制。”

    朱子作《君臣服議》,曰︰“古之所謂方喪三年者,蓋日比方于父母之喪雲爾。蓋事親者,親死而致喪三年,情之至、義之盡也,事師者,師死而心喪三年,謂其哀如父母而無服,情之至,而義有所不得盡者也。事君者,君死而方喪三年,謂其服如父母,而分有親疏,此義之至而情或有不至于其盡者也。當參度人情,斟酌古今之宜,分別貴賤親疏之等,以為降殺之節。且以嫁娶一事言之,則宜自一月之外許軍民,三月之外許士吏,復土之後許選人, 廟之後許承議郎以下,小祥之後許朝請大夫以下,大祥之後許中大夫以下,各借吉三日,其大中大夫以上則並須禪祭然後行吉禮焉。官卑而差遣職事高者從高,遷官者從新,貶官者從舊。如此則亦不悖于古,無害于今,庶乎其可行矣。”

    太倉陸道威嘗創為君喪五服之圖,其略謂︰嗣君及勛戚大臣斬衰三年,文武臣一品以下斬衰期年,四品以下斬衰九月,七品以下斬衰五月,士庶人斬衰三月,庶君臣之情不至邈焉相絕,而服有降殺,亦不至扦格難行。蓋本朱子之意,而實出于魏孝文所雲︰“群臣各以親疏,貴賤、遠近為除眼之差,庶兒稍近于古,易行于今”之說,然三代之制,亦未嘗不然。所謂為君斬衰三年者,諸侯為天子,卿大夫為其國君,家臣為其主;若庶人之為其國君,但齊衰三月。而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乎天子,則ハ衰裳,牡麻,既葬除之。《雜記》曰︰“大夫次于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大夫居廬,士居堊室。”《正義》以為位尊恩重、位卑恩輕之等。《檀弓》曰︰“公之喪,諸達官之長杖。”是其所以別親疏,明貴賤者,則固有不同矣。今自天子之外,別無所謂國君,而等威之辨則未嘗有異于古。苟稱情而制服,使三代之禮復見于今日,而人知尊君親上之義,亦厚俗之一端也。○喪禮主人不得升堂濟陽張爾歧言︰“今人受吊之位,主人伏哭于柩東,賓入門,北面而吊。拜畢,主人下堂,北面拜賓。相習以為定位,鮮有知其非者。不知方伏哭樞東時,婦女當在何所乎?女賓至,主人避之否乎?主人避而賓又至,又將何所伏而待乎?既失男女內外之位,又妨主賓拜謝之節,考之《士喪禮》︰主人人坐于床東,眾主人在其後,西面;婦人俠床,東面,此未斂以前,主人室中之哭位也。其拜賓則升降自西階,即位于西階東,南面拜之,固已不待賓于堂上矣。及其既斂而殯也,居門外,倚廬,唯朝夕哭,乃人門而奠,其入門也,主人堂下直東序,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門東,北面西上;門西,北面東上;西方,東面北上。主人固不復在堂上矣。所以然者,其時即位于堂,南上者唯婦人,故主人不得升堂也。今主人樞東拜伏之位,正古人主婦之位也。若依周公、孔子之故,未斂以前,則以床東為位;既斂而殯,則堂下直東序西面是其位也。主人正位于此,則內外之辨,賓主之儀,無適而不當矣。”

    《南史》孔秀之遺今曰︰“世俗以僕妾直靈助哭,當由喪主不能淳至,欲以多聲相亂。魂而有靈,吾當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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