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官負債,雖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干國法。乃考之于古,有以不償債而免列侯者。《漢書》︰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是也。有以不償債而貶官者。《舊唐書》︰“李晟于 ,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沈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貸回鶻錢一萬余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 為定州司法參軍”是也。然此猶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則回鶻當更貸之以錢,而為之營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貸回鶻金償官者,歲加倍,名羊羔息,其害為甚。詔以官物代還,凡七萬六干錠。仍命︰凡假貸歲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