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禁兵器

類別︰子部 作者︰清•顧炎武 書名︰日知錄之餘

    漢武帝時,丞相公孫弘奏言︰“民不得挾弓弩。十賊擴弩,百吏不敢前,盜賊不輒伏辜,免脫者眾,害寡而利多,此盜賊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挾弓弩,則盜賊執短兵,短兵接則眾者勝。以眾吏捕寡賊,其勢必得。盜賊有害無利,則莫犯法,刑錯之道也。臣愚以為禁民毋得挾弓弩便。”上下其議,光祿大夫吾邱壽王對曰︰“臣聞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討邪也。安居則以制猛獸而備非常,有事則以設守衛而施行陣。及至周室衰微,上無明王,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海內撿敝,巧詐並生,是以知者陷愚,勇者咸怯,苟以得勝為務,不顧義理。故機變械飾,所以相賊害之具不可勝數。于是秦兼天下,廢王道,立私議,滅詩書而首法令,去仁恩而任刑戮,墮名城,殺豪杰,銷甲兵,折鋒刃,其後民以梃相撻擊,犯法滋眾,盜賊不勝,至于儲衣塞路,群盜滿山,卒以亂亡。故聖王務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今陛下昭明德,建太平,舉俊材,興學宮,三公有司或由窮巷起白屋,裂地而封,字內日化,方外鄉風。然而盜賊猶有者,郡國二千石之罪,非挾弓矢之過也。《禮》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舉之,明示有事也。孔子曰︰吾何執?執射乎?’大射之禮,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詩》雲︰‘大侯既抗,弓矢斯張。射夫既同,獻爾發功。’言貴中也。愚聞聖王合射以明教矣,未聞弓矢之為禁也。且所為禁者,為盜賊之以攻奪也。攻奪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好之于重誅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挾之而吏不能禁,良民以自備而抵法禁,是擅賊威而奪民救也。竊以為無益于禁奸,而廢先王之典,使學者不得習行其禮,大不便,”書奏,上以難丞相弘,弘屈服焉。

    《舊唐書鄭惟忠傳》︰“中宗即位,擢拜黃門侍郎。時議請禁嶺南首領家畜、兵器,惟忠曰︰‘夫為政,不可革其俗習,且《吳都賦》雲︰‘家有鶴膝,戶有犀渠。如或禁之,豈無驚擾那?’遂寢。”

    元世祖中統三年三月,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

    四年二月,詔私造軍器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至元元年二月,弛邊城軍器之禁。

    隋文帝開皇十五年二月丙辰,收天下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禁河以東無得乘馬。

    煬帝大業五年正月己丑,制民間鐵叉、搭鉤、鑽刃之類,皆禁絕之。

    宋太宗淳化二年閏二月丁亥,詔內外諸軍,除木槍、弓弩矢外,不得畜他兵器。

    五年三月,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一年八月甲寅,弛河南軍器之禁。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二月己亥,敕中外,凡漢人持鐵尺、手撾及杖之藏刃者,悉輸于官。

    二十六年五月,江西省言︰吉贛、河南、廣東、福建以禁兵弓矢,賊益發,乞依內郡例,許尉兵持弓矢,從之。

    三十年二月,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武宗至大二年十一月辛酉,申嚴漢人執弓矢、兵杖。

    仁宗皇慶四年十一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

    英宗至治二年正月甲戌,禁漢人執兵器出獵及習武藝。

    王莽始建國二年,禁民不得夾弩鎧,徙西海。

    楊氏據淮南,禁民私畜兵器,盜賊益繁。御史台主薄京兆盧樞上言︰“今四方分爭,宜教民戰,且善人畏法禁,而奸民弄干戈,是欲偃武而反招盜也。宜團結民兵,使之習戰,自衛鄉里。”從之。

    金太宗天會三年十一月辛卯,南路軍帥司請禁契丹、奚、漢人夾兵器,詔勿禁。

    元順帝至元二年十一月辛未,禁彈弓、弩箭、神箭。

    至元三年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而人不得執持軍器,凡有馬者俱入官。

    八月癸未,弛高麗人執持軍器之禁,仍令乘馬。戊子,漢人鎮遏生蕃處亦開軍器之禁。

    五年四月己酉,申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軍器、弓矢之禁。

    六年五月癸丑,禁民間藏軍器。

    景泰二年八月辛巳,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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