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酒誥》︰“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又惟殷之迪諸臣,百工乃湎于酒,勿庸殺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觸乃事,時同于殺。’”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令民得酤酒。
宣帝時,復禁民酤。
漢興,有酤酒之禁,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罰金四兩。
後漢和帝永元十六年三月,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酤酒。
順帝漢安二年十月丙午,禁酤酒。
桓帝永興二年九月,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涌水,蝗螽攣蔓。殘我百谷。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譏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定。”
獻帝建安中年,饑兵興,曹公表制禁酒。
蜀先主時,以天旱禁酒,釀者有刑。
晉孝武帝大元八年十二月庚午,以寇難,敕平、開酒禁。
安帝隆安五年,以歲饑禁酒。
義熙三年二月己丑,大赦,除酒禁。
《抱樸子》曰︰“曩者既年荒谷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詢者相屬,制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以此而禁,禁安得止?治賣之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爐專利,乃更倍售,從其酤賣,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前趙劉曜,命民季秋農功畢,乃听飲酒。
後趙石勒,以民始復業,資儲未豐,于是重制禁釀,郊祀宗廟皆用醴酒,行之數年,無復釀者。
宋太祖元嘉十二年夏六月,斷酒。時揚州諸郡大水,揚州西曹主簿沈亮以為酒糜谷,而不足療饑,請權禁止。詔從之。
二十一年正月己亥,南徐南豫州、揚州之浙江、江西並禁酒。
二十二年九月乙未,開酒禁。
南齊武帝永明十一年五月,詔曰︰“水旱成災,谷稼傷弊,京師二縣諸方始熟,可權斷酒。
魏文成帝太安四年正月丙午,始設酒禁,釀酤飲者皆斬之。是時年谷屢登,士民多因酒酗訟,或議國政,故一切禁之。
獻帝即位,開酒禁,吉凶賓親各有程日。
正光後,國用不足,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斗,蘗谷六千九百六十斜,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其四時郊廟,百神群把,依式供營。遠善客使,不在限斷。
東魏孝靜帝天平四年閏九月,禁京師酤酒。元象元年四月,開酒禁。
北齊武成帝河清四年二月王申,以年谷不登,禁酤酒。
後主天統五年十月王戌,詔禁造酒。
武平六年閏八月辛巳,開酒禁。
後周武帝保定二年二月癸丑,以久不雨,京城三十里內禁酒。
唐高祖武德二年閏月,詔曰︰“酒醪之用,表節制于歡娛;芻豢之滋,致肥甘于豐衍。然而沉涸之輩,絕業亡資;情窳之民,騁嗜奔欲。方今烽燧尚警,兵革未寧,年數不登,市肆騰貴,趨末者眾,浮沉尚多。肴羞曲蘗,重增具費。救弊之術,要在權宜。關內諸州官民,俱斷屠酤。”
《通典》︰唐貞觀六年,詔曰︰“比年豐稔,閭里無事,乃有墮業之人,不顧家產,朋游無度,酣宴是耽,危身敗德,咸由于此。自非澄源正本,何以革茲敝俗?可先錄《鄉飲酒禮》一卷,頒行天下。每年令州縣官長,親率長幼,依禮行之。庶乎人識廉恥,時知敬讓。”
高宗咸亨元年七月庚戌,以粟麥貴,斷酤酒。
玄宗開元二年十一月,以歲饑,禁京城酤酒。
肅宗乾元元年三月辛卯,詔曰︰“為政之本,期于節用。今農功在務,廩食未優,比聞京城之中,酒價尤貴,但以曲蘗之費有損國儲,游情之徒益資廢業。其京城內酤酒即宜禁斷。麥熟之後,任依常式。”
二年十月,禁酤酒,除光祿供進祭把及宴善客外,一切禁斷。
代宗寶應二年三月,以泰陵、乾陵發引,詔禁酣酒。
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止。
遼興宗時,禁職官不得擅造酒糜谷。有婚祭者,司給文始听。
金熙宗天會十三年正月甲戌,詔公私禁酒。海陵正隆五年,禁朝官飲酒,犯者死。三國人使燕飲者罪。
六年,判大宗正徒單貞、益都尹京、安武軍節度使爽、金吾衛上將軍阿速飲酒,以近屬故,杖貞七十,煉皆杖百。
世宗大定十四年,詔猛安謀克之民,今後不許殺生祈祭。若遇節辰及祭天日,許得飲會。自二月至八月終並禁絕飲燕,不許赴會他所,恐妨農功,雖閑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
十八年三月乙已,命戌邊女真人,遇祭祀、婚嫁、節辰,許自造。
二十九年十二月戊戌,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毋得飲酒。
《金史梁肅傳》︰肅為大興尹,上疏言︰“自漢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間粟麥歲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師及州郡官務,仍舊不得酤販出城,其縣鎮鄉村,權行停止。”不報。
哀宗天興二年九月,禁公私釀酒。
元世祖至元十四年,以冬無雨雪,春澤未降,遣使問便民之事于翰林國史院。耶律鑄、姚樞、王磐、竇默等曰︰“足食之道,惟在節用糜谷之多,無逾醒醴曲蘗。況自周、漢以來,嘗有明禁,祈賽神社,費亦不貲,宜一切禁止,”從之。
五月癸已,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十五年四月,以時雨露沾足,稍弛酒禁。民之衰疾飲藥者,官為醞釀,量給之。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八年三月,禁甘肅瓜沙等州酒。
十九年十月,禁大都及山北州郡酒。
二十年四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入官,犯人配役。
九月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二十二年正月,詔禁私酒。
二十四年九月,以西涼平灤路饑,禁酒。
二十六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九月戊申,弛酒禁。
二十八年三月,嚴酒禁。
至元二十二年八月,罷榷酤。初,民間酒听自造,米一石官取鈔一貫,盧世榮以官鈔五萬錠,立榷酤法,米一石取鈔十貫,增舊十倍。至是,罷榷酤,听民自造,增課鈔一貫為五貫。
至元十四年五月,詔曰︰“漢賜大 ,歲有常數;周申文誥,飲有戒無彝,況糜谷者莫甚于斯,崇飲者刑則無赦。近緣春旱,朝議上陳,官禁市酤,以豐民食。朕詳來奏,實為腆民。可自今年某月日,民間無得醞造酒醴,俾暴殄天物,重傷時和。故茲詔示,想宜知悉。”
成宗大德五年十月丙戌,以歲譏,禁釀酒。
十一月,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豫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七年十二月乙酉,弛京師酒課,許貧民釀酒。
九年正月王申,弛大都酒禁。
武宗至大元年,編者按,當為成宗大德十一年九月,是年正月,成宗崩;五月,武宗即位,明年改元至大。中書省言杭州一郡,歲以酒糜米麥二十八萬石,禁之便。河南、益州亦宜禁之。制可。
至大二年二月甲戌,弛中都酒禁。
十月辛酉,弛酒禁,立酒課提舉司。(許有壬《宿欒河望白海行宮詩》雲︰聖恩疏酒令,暫得醉歌同。注雲︰“時有旨特放灤河酒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