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帝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廷尉高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拷掠,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那?”柔曰︰“廷尉,大平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復為奏,詞旨深切,帝意悟,乃下京,即召還訊,各當其罪。
後魏太武,以各官多貪,詔吏民得舉告守令之不法者。于是奸猾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橫于閭里,而長吏咸降心待之,貪縱如故。
《實錄》︰“洪武十四年十月甲戌,江西按察司書吏言其副使田嘉寫表具名不具朝服,為不敬。上曰︰‘拜表則具朝服,寫表雖常服何害?小官摭拾長官細故,其風不可長也。’命法司正其罪。”
十五年八月壬寅,杭州府同知安貞,以擅造公字器用為吏所告,湖廣按察司鞫之。以聞,上遣使敕曰︰“安貞有犯,法司如律按之,固其職也;然原貞之情非私也,房字器用之物,皆公家所需,若遷他官而去,必不以偕往。今乃罪之,是長猾吏告計之風矣。”敕安貞復職,械其吏送京師。
十六年閏十月乙未朔,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于公署設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長,猶于弟之于父兄,下計其上,有乖名義,不足听也。”
《實錄》︰“正統十年五月,太醫院判欽謙奏吏抗己,吏亦摭謙不法事以訴刑部,請並逮謙鞫之。上曰︰‘命謙自陳,而械示吏于院門。’謙陳狀伏罪,遂宥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