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 。孔氏曰,此言父在為母,亦備二祥節也。蓋以十月當大喪之一周,逾月則可以練矣,故曰十一月而練。以十二月當大喪之再周,逾月則可以祥矣,故曰十三月而祥。【原注】必言十一月、十三月者,親喪外除。又加兩月焉,則與大喪之中月同,可以 矣,故曰十五月而 。
父在為母,其 也,父主之,則夫之為妻亦當十五月而 矣。晉孫楚除婦服詩但以一周而畢,蓋不數 月。
其它期喪祥 之祭,皆不在已,則亦以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除可知。故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