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別錄九 ◎公移二 ○再批追征錢糧呈

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守仁 書名︰王明陽集

    據江西布政司呈,看得本省十四年以前,一應錢糧,已經給事等官奉奏明旨︰“果系小民拖欠,俱準暫且停征,還著各該官司設法賑濟,毋視虛文。”此朝廷之深仁厚德,憫念窮民,誠愛惻怛之所發,小民莫不歡欣鼓舞,臣子所當遵守奉行。乃今停征之令甫下,而催並之檄復行,賑濟之仁未布,而棰撻之苦已加,法令如此,有司何以奉行,下民何所取信?夫為人臣者,上有益于國,下有益于民,雖死亦甘為之。今日所行,上使朝廷失信于民,下使百姓歸怨于上,重貧民之困,益地方之災,縱使錢糧果可立辦,忍心害理,亦不能為;況旬月之間,而欲追並了絕,便使神輸鬼運,亦于事勢不能,徒使歙怨殃民,何益于事。除本院身為巡撫,不能為國為民,自行住俸待罪外。仰布政司行各該府縣官,以理勸化小民,且諭以今日之舉,非關朝廷失信,實由京儲缺乏,司國計者勢不得已,興起其忠君親上之心,勉令漸次刻期完納,果克濟事,兩月之後,亦未為遲。其各該官員,本非其罪,不必住俸,革去冠帶;行令照舊盡心職業,勿因事變之難,有灰愛民之志。後有違慢之戮,本院自當其罪。仍呈提督漕運行督糧官及巡按衙門知會。此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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