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一 續編六 ○再禁詞訟告諭

類別︰子部 作者︰明•王守仁 書名︰王明陽集

    (十二月)

    照得本院屢出告示,曉諭軍民人等,令其含忍寧耐,止息爭訟。而軍民人等,全不體息,紛紛告擾不已。及看所告情詞,多系小事忿爭,全是繁文牽扯,細字疊書,殊可厭惡。當此多事,日不暇給,詞狀動以千百,徒費精神,何由遍覽。除已前情詞,俱已不行外。為此再行曉諭,敢有仍前不遵告諭,故違告擾者,定行照例枷號,從重問發,的不虛示。

    計開︰

    一、本院系風憲大臣,職當秉持大體,正肅百僚,非瑣屑听理詞訟之官。今後軍民人等,一應戶婚、田土、門爭、債負、錢糧、差役等事,俱要自下而上,府、州、縣問斷不公,方許告守巡按察衙門。守巡按察問斷不公,方許赴本院陳告。敢有越訴瀆冒憲體者,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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