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溫公曰。古者二十而冠。所以責成人之禮。蓋將責為人子。為人弟。為人臣。為人少者之。行于其人。故其禮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來。人情輕薄。過十歲而總角者少矣。彼責以四者之。行。豈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長。愚 若一。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雖未能遽革。且十五以上俟其能通孝經論語。粗知禮義。然後冠之。其亦可也
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
文公曰。大功未葬者。亦不可行
乙集 家法 家禮 冠禮略 男冠類別︰子部
作者︰元•佚名 書名︰居家必用事類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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