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集 家法 婚禮 主婚

類別︰子部 作者︰元•佚名 書名︰居家必用事類全集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年十四至二十。

    溫公曰。古者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今令文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听婚嫁。今為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也

    身及主婚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婚

    文公曰。大功未葬。亦未可主婚。凡婚則以族人之長為主

    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溫公曰。凡議婚姻。必先察其父母與婦之性。行及家法何如。勿苟慕其富貴。俟斷鴕印=袼淦都0倉 焓輩桓還蠛酢9段 恍ゃ=袼涓還蟆0倉 烊詹黃都酢8菊摺<抑 墑きё病9賭揭皇敝 還蠖  1誦 涓還蟆O視脅磺崞浞蚨療渚斯謾Q山之性。異日為患。庸有極乎。借使因婦財以致富。依婦勢以取貴。苟有丈夫之志氣者能無愧乎。又世俗好于襁褓童幼之時輕許為婚。亦有指腹為婚者。及其既長。或不肖無賴。或身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官遠方。遂至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是以先祖太尉嘗曰。吾家男女。必俟既長。然後議婚。既通書不數月必成婚。故終身無此悔。乃子孫所當法也

    又曰。文中子曰。婚娶而論財。夷虜之道也。夫婚姻者。所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也。今世俗之貪鄙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至于立契約雲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其女者。亦有既嫁而復欺紿負約者。乃駔儈賣婢蠰奴之法。豈得謂之士大夫婚姻哉。其舅姑既被欺紿。則殘虐其婦以攄其忿。由是愛女者務厚其資裝以悅其舅姑。殊不知彼貪鄙之人不可盈厭。資裝既竭。則安用汝女哉。于是質其女以責貨于女氏。而貨有盡。而責無窮。故婚姻之家。往往終為仇讎矣。是以世俗生男則喜。生女則戚。至有不舉其女者。用此故也。然則議婚姻有及于財者。皆勿與為婚姻。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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