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 吏學指南 正婚第四

類別︰子部 作者︰元•佚名 書名︰居家必用事類全集

    民間但有繼母小妻。前婚後嫁。多系不良之人、每每謀害正妻子孫若告抵觸生分者、不得便行受理、密行體察得實、別作施行、【正妻害婢子孫亦同】

    民間父子兄弟不和、多因婢妾後婚、並妯娌先後相爭家財、令封禁延遲、日月勿斷、日久自和、不傷親義、

    民間多招女婿、其夫懦弱者女多奸淫、父母反索休離、送官告說、五□浮浪、抵斷完聚。並不許分離、及將寫休書人、磨勘治罪。永除此弊、

    民間夫婦不和、婦尋出路、往往誣誤、許媒翁伯大人、如淫之事。大害風俗、夫婦封禁、連月勿問、暗行體察教唆之人、必是奸夫得實別作施行、

    民間夫妻不和背夫走者、女者反告翁婆並不得受理、令捕遠限搜捉、日後自知、依法治罪、

    夫妻不和、夫婿丑陋、軟弱無病卒暴而死者、令e尉鄉老保司、用心密察、多因奸夫、謀害毒藥厭鎮所殺、最為急務大事也、

    女有五不娶者、五逆之家、淫亂之家、犯死罪之家、癘之家、亡父母之家子故多不良招惹詞訟也、

    女有七去者、一不順父母、二無子嗣、三犯淫亂、四忌、五言語無定、六竊盜家財、七有惡疾體臭者、

    婦人出嫁不可去者三、有所取無所歸投不去、守翁婆三年孝服滿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此人倫之常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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