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類 在船騙 行李誤挑往別船

類別︰子部 作者︰明•張應俞 書名︰杜騙新書

    陸夢麟,江西進賢人,往福建海澄縣買胡椒十余擔,復往蕪湖發賣。有一客伙,將硼砂一擔對換,余者以銀找之。次日叫店家,寫柁公陳涯四船,直到建寧。諸貨都搬入船,只一僕詹興挑實落行李一擔,跟夢麟同行。途中陡遇一鄉親,動問家中事務,語喇喇不能休,乃命僕先擔行李上船,再來此听使用。

    僕挑往別船去,收在船倉已訖,再來尋主,尚與鄉親談敘未決。

    見僕來,即差之別干,始辭鄉親到船。查行李未見,即將家人打罵。又坐柁公偷去,狀告本縣胡爺。言柁公盜他賣胡椒銀一百余兩,以店家祝念九作證。柁公訴船中有客商十數伙,那見他僕挑行李上船。胡爺拘來審問,同船眾商都談未曾見挑甚行李。胡爺曰︰“船不漏針,別貨物都在,獨行李有銀,便會失落。”將柁公敲挾,不認,曰︰“是他僕詹興見囊中有銀,自盜去,以陷我。或錯擔別船去,以致有失。小人雖挾死難招。”

    胡爺又審詹興曰︰“想是你錯認別人船為己船,忙中有失,非你背主,好好招來,免挾。”詹興不認,乃挾敲一百。受苦不過,只得招認︰“是主人路遇鄉親談話,我自擔上船去,藏入船倉訖,再回听主差喚。及再到船,並未見行李,是我一時錯認,以致有失。恐主人加罪于我,我故不敢承。望老爺救小人一命。”胡爺將詹興責三十板,勸夢麟曰︰“是你自錯。凡出外為商,銀物不可離身。當擔行李時,須叫詹興看守,待你到船,然後差別人,縱錯上別船,亦不會失。今若此,是你命該失財,豈可以怨僕乎。”各發出免供。

    按︰貨物上船,須不離人看守,要防柁公侵盜。

    人要得智僕為吉也,故雛僕之挑行李、銀物所系,須跟在身邊。托在實落,主無所失。苦先令挑去,錯寄別船,安能無失哉。然麟徒知敘舊之談,致備誤喪其財而干訟者,何其愚也。諸商鑒此可為後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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