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篇

類別︰子部 作者︰明•薛 書名︰薛子道論

    千古為學要法,無過于敬。敬則心有主而諸事可為。

    人當大著眼目,則不為小者所動。如極品之貴,舉俗之所歆重,殊不知自有天地,若彼者多矣,吾聞其人亦眾矣,是奚動吾念邪?惟仁義道德之君子,雖願為之執鞭,可也。

    凝重之人,德在此,福亦在此。

    挺持剛介之志常存,則有以起偷惰而勝人欲。一有靡不立之志,則甘為小人,流于卑污之中,而不能振拔矣。

    愈收斂,愈充拓;愈細密,愈廣大;愈深妙,愈高明。

    自治之要,寧過于剛。顏子克己之功,非至剛不能。

    古人衣冠偉博,皆所以莊其外而肅其內。後人服一切簡便短窄之衣,起居動靜,惟務安適,外無所嚴,內無所肅,鮮不習而為輕佻浮薄者。

    日用間身心切要道理,只是仁義禮智之性發而為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情,隨事隨處必體認得了了分明,方為見道,而無行不著、習不察之患矣。

    錦衣玉食,古人謂惟闢可以有此,以其功在天下,而分所當然也。世有一介之士,得志一時,即侈用無節,甚至袒衣皆綾綺之類,宜其顛覆之無日。此曾目睹其事,可為貪侈之戒。

    戲謔甚則氣蕩,而心亦為所移;不戲謔,亦存心養氣之一端。

    珠藏澤自媚,玉韞山含輝,此涵養之至要。

    好勝,人之大病。

    天不以隆冬寒,而息其生物之機緘;人不以熟寢大寐,而其虛靈之覺。

    迷于利欲者,如醉酒之人,人不堪其丑,而己不覺也。

    夜氣如泉源,淆之數,亦不能清矣。君子所以貴乎存息也。

    常默可以見道。

    莊子曰︰“至人之用心若鏡,不將不迎,應而不藏。”程子所謂形道體之言,此類是也。

    輕言戲謔最害事。蓋言不妄發,則言出而人信之;苟輕戲謔,後雖有誠實之言,人亦弗信矣。

    人才動即有差,故君子慎動。

    為學,要時時提醒此心,勿令昏塞。

    要當渾厚中有分辯者在,乃可。

    劉立之謂從明道年久,未嘗見其有暴歷之容,宜觀明道之氣象。

    人為學至要,當欲妄念起處,即遏絕之。予每常用力于此,故書以自勵。

    凡讀書思索之久,覺有倦意,當斂襟正坐,澄定此心,少時再思,則心清而理自見。

    從事于主敬者,斯得太極之妙。

    明道作字甚敬,曰︰非欲字好,只此是學,推之凡是皆然。

    元城劉忠定,力行“不妄語”三字,之于七年而後成。力行之難如此,不可不勉。

    為學能使理勝氣,則可以變化氣質之性,而及天地之性,則不能矣。

    人之威儀,須臾不可不嚴整,蓋有物有則也。

    聖賢成大事業者,從戰戰兢兢小心來。

    色斯舉矣,翔而後集,大而出處,小而交接,皆當見幾而作也。

    為官最宜安重,下所瞻仰,一發言不當,殊愧之。

    程子書“視民如傷”四字于座側,余每欲責人,嘗念此意而不敢忽。

    為政以法律為師,亦名言也,既知律己,又可治人。

    凡國家禮文,制度,法律,條例之類,皆能熟觀而深考之,則有以酬應世務,而不戾乎時宜。

    有欲則人得而中之,惟無欲則無自而入。

    人之子孫富貴、貧賤,莫不各有一定之命,世之人往往于仕宦中昧冒禮法,取不義之財,欲為子孫計。殊不知子孫誠有富貴之命,今雖無立錐之地以遺之,他日之富貴自至。使其無富貴之命,雖積金如山,亦將蕩然不能保矣。況不義而入者,又有悖出之禍乎!如宋之呂蒙正、範文正諸公,咸以寒微致位將相,何嘗有賴于先世之遺財乎?

    未合者不可強言以鉤之。若然則近于譎。

    不可承喜而多言,不可乘快而易事。

    處人之難處者,正不必歷聲色,與之辯是非、轎長短,惟謹于自修,愈謙愈約,彼將自服。不服者,妄人也,又何校焉?

    需要有包含則有余意,發露太盡則難繼。

    輕言輕動之人,不可以與深計。易喜易怒者亦然。

    勢到七、八分,即已知張弓然,過滿則折。

    待吏率輩,公事外不可與交一言。事才入手,便當思其發脫。所見既明當自信,不可因人所說如何,而易吾之自信。

    凡語人言,即當思其事之可否,可則諾,不可則無諾。若不思可否而輕諾之,事或不可行,則必不能踐厥言矣。有子曰︰“信近于義,言可復也。”意蓋如此。

    不可強語人以不及,非惟不能入,彼將易吾言矣。

    人未已知,不可急求其知;人未已合,不可急與之合。

    當官不接異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媼宜疏絕,至于工藝之人,雖不可缺,亦當用之以時,大不宜久留于家,與己親狎,皆能變易听聞,簸弄是非。儒士固當禮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詞,或假字畫以謀進,以-與款洽,即墮其術中。如房為相,因一琴工董庭蘭,出入門下,依倚為非,遂為相業之玷。若此之類,能審查疏遠,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則人必窺而知之。余嘗使一走卒,見其頗敏捷,使之精勤,下人即有趣重之意,余遂逐去之。此雖小事,以此知當官者當正大光明,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立法之初貴乎參酌事情,必輕重得宜,可行而無弊者,則播告之。既立之後,謹守勿失。信如四時,堅如金石。則民知所謂而不敢犯矣。或立法之初,不能參酌事情,輕重不倫,遽施于下,既而見其有不可行者,復遽廢格,則後有良法,人將視為不信之具矣。合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法者,因天理順人情,而為之防範禁制也,當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輕重之宜不可因一時之息怒而立法,若然,則不得其平者多矣。

    凡取人當含其舊而圖其新。自賢人以下,皆不能無過,或早年有過,中年能改;或中年有過,晚年能改。當不追其往而圖其新可也,若追咎其往日之過,並棄其後來之善。將使人無遷善之門,而世無可用之才也。以是處心,刻亦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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