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九十二  志第二 律歷中

類別︰史部 作者︰(南朝*宋)範曄 書名︰後漢書

    原文︰

    賈逵論歷 永元論歷 延光論歷 漢安論歷 熹平論歷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有余年,歷稍後天,朔先于歷,朔或在

    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

    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歷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

    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既

    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歷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

    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

    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

    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歷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歷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歷者雜議,訖十

    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

    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

    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

    而不能易。故召治歷編、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

    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

    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

    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于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

    《尚書璇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

    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

    流傷于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咸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

    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

    望秩于山川。遂覲東後,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

    歷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歷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

    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

    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

    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

    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咸熙,以明予祖

    之遺功。”于是《四分》施行。而、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

    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

    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歷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

    人徐震、鉅鹿公乘甦統及、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

    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

    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I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梵穴見,敕毋拘歷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

    小。定,後年歷數遂正。永元中,復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

    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歷》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

    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歷》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

    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歷》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

    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

    于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斗

    二十二度,無余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

    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

    ‘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

    中課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歷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

    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歷》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

    得晦,二得二日;新歷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歷》考太初元年

    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歷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

    歷》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歷十七得朔,三

    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歷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

    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余,余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歷者方以七十六歲斷

    之,則余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歷明

    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歷象日月星辰,明數

    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

    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歷》不能下通于今,新歷不能上得漢元。一

    家歷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斗歷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

    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

    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

    日月同,于今歷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于黃道,

    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

    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

    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

    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

    度,不與日月行同,其斗、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

    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

    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

    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

    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

    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

    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

    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

    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

    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

    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

    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

    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

    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

    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

    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

    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

    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

    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

    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余度。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

    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I,側匿,乃由月所行道

    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復,凡九章,百七十一歲,

    復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

    月食加時。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

    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歷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

    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增

    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復先後

    天,遠則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

    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歷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

    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

    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

    不隨日進退。夏歷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

    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于日去

    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

    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

    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

    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

    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歷》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于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

    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

    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歷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于草澤,

    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歷》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

    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

    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

    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

    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歷,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

    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

    “《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

    《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

    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

    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

    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

    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歷,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歷改憲’

    之文。《四分歷》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

    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

    國久長為辭。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仗惟聖王興起,各

    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

    違于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

    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

    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歷》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

    審,復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歷而翔集。遠嘉前

    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

    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

    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歷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

    《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雲在牽牛。迂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史官所

    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

    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歷數,不可任疑從虛,以

    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歷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于數虧,道盛于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

    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更建《太初》,

    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台之候。驗六

    異,課效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

    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

    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

    歲,進退余分六十三,治歷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

    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

    《保乾圖》“三百年斗歷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天

    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于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

    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歷宗等議︰

    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

    程,則歷可成也。《四分歷》仲紀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

    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

    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歷》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

    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

    得丙子。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

    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

    辰。案百七十一歲二一章,小余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于杪鰨 猿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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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

    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

    通遠無已。損益毫犛,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

    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雖

    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歷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

    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歷,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

    八事,與《四分歷》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歷

    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

    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後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

    斗樞》曰︰“常佔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歷,

    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佔之官,定精

    微于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

    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歷數十,信而征之,

    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歷元不正,故妖民叛

    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歷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

    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歷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煒明文,受虛

    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

    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歷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

    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歷法,

    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

    他元雖不明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

    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

    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

    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

    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

    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之

    不能下通于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

    及《命歷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六十九

    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

    極開闢,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

    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

    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

    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

    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歷以《考靈

    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

    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

    以追天度,遠有驗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

    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

    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

    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

    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

    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歷》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

    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歷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

    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

    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

    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

    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誦之議不用,元

    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歷》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

    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

    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歷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

    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

    歷以後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常山

    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

    《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

    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歷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歷以

    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听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

    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

    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

    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

    “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

    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于太常府,復校注記,平議難問。恂、誠各對。恂術

    以五千六百四十月有九百六十一食為法,而除成分,空加縣法,推建武以來,俱

    得三百二十七食,其十五食錯。案其官素注,天見食九十八,與兩術相應,其錯

    闢二千一百。誠術以百三十五月月二十三食為法,乘除成月,從建康以上減四十

    一,建康以來減三十五,以其俱不食。恂術改易舊法,誠術中復減損,論其長短,

    無以相逾。各引書緯自證,文無義要,取追天而已。夫日月之術,日循黃道,月

    從九道。以赤道儀,日冬至去極俱一百一十五度。其入宿也,赤道在斗二十一,

    而黃道在斗十九。兩儀相參,日月之行,曲直有差,以生進退。故月行井、牛,

    十四度以上;其在角、婁,十二度以上。皆不應率不行。以是言之,則術不差不

    改,不驗不用。天道精微,度數難定,術法多端,歷紀非一,未驗無以知其是,

    未差無以知其失。失然後改之,是然後用之,此謂允執其中。今誠術未有差錯之

    謬,恂術未有獨中之異,以無驗改未失,是以檢將來為是者也。誠術百三十五月

    二十三食,其文在書籍,學者所修,施行日久。官守其業,經緯日月,厚而未愆,

    信于天文,述而不作。恂久在候部,詳心善意,能揆儀度,定立術數,推前校往,

    亦與見食相應。然協歷正紀,欽若昊天,宜率舊章,如甲辰、丙申詔書,以見食

    為比。今宜施用誠術,棄放恂術,史官課之,後有效驗,乃行其法,以審術數,

    以順改易。耽以說等議奏聞,詔書可。恂、整、誠各復上書,恂言不當施誠術,

    整言不當復恂術。為洪議所侵,事下永安台復實,皆不如恂、誠等言。劾奏謾欺。

    詔書報,恂、誠各以二月奉贖罪。整作左校二月。遂用洪等,施行誠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上《月食注》。自章和元年到今年凡九十三歲,合

    百九十六食;與官歷河平元年月錯,以己巳為元。事下太史令修,上言“漢作所

    注不與見食相應者二事,以同為異者二十九事”。尚書召城門候劉洪。敕曰︰

    “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各訟歷,故議郎蔡邕共補續其志。今洪其詣修,與漢

    相參,推元課分,考校月食。審己巳元密近,有師法,洪便從漢受;不能,對。”

    洪上言︰“推漢己巳元,則《考靈曜》旃蒙之歲,乙卯元也。與光、晃甲寅元相

    經緯。于以追天作歷,校三光之步,今為疏闊。孔子緯一事見二端者,明歷興廢,

    隨天為節。甲寅歷于孔子時效;己巳《顓頊》,秦所施用,漢興草創,因而不易。

    至元封中,迂闊不審,更用《太初》,應期三百改憲之節。甲寅、己巳讖雖有文,

    略其年數,是以學人各傳所聞,至于課校,罔得厥正。夫甲寅元天正,正月甲子

    朔旦冬至;七曜之起,始于牛初。乙卯之元人正,己巳朔旦立春;三光聚天廟五

    度。課兩元端,閏余差百五十二分之三,朔三百四,中節之余二十九。以效信難

    聚,漢不解說,但言先人有書而已。以漢成注參官施行,術不同二十九事,不中

    見食二事。案漢習書,見己巳元,謂朝不聞,不知聖人獨有興廢之義,史官有附

    天密術。甲寅、己巳,前已施行,效後格而不用。河平疏闊,史官已廢之,而漢

    以去事分爭,殆非其意。雖有師法,與無同。課又不近密。其說數,術家所共

    知,無所采取。”遣漢歸鄉里。

    譯文︰

    自從太初元年開始頒行《三統歷》以來,已經施行了一百多年,根據歷法預先推算的天象稍稍落後于實際發生的天象,實際發生的合朔時刻往往早于歷法推定的朔,實朔有時落在了歷譜中的晦日,有時在歷譜中的朔日也能見到月亮。

    考驗日月的行度,發現太陽的行度有退無進,月亮的行度卻有進無退。

    建武八年,太僕朱浮、太中大夫許淑等人數次向皇帝進言,說歷法的朔日定得不正確,應當有所改進。

    當時發覺日月行度的誤差還比較小,皇帝認為天下剛剛安定,來不及考慮修正歷法中的錯誤。

    到了永平五年,官歷署明七月十六日月食。

    待詔楊岑注意到當時月食發生的時刻多早于歷法所預先推算的時刻,就在推算中用“算上”之法縮減了一日來確定月食發生的日期,並且上書說“月食應該發生在十五日,官歷所推定的不準確”。

    皇帝命令楊岑進行更多的推算和實測檢驗,與官歷互相比較得失。

    從七月起,到十一月末,弦望共有五次,官歷的預推都不對,而楊岑的推算都準確。

    庚寅日,皇帝任命楊岑為專門給日歷注弦望月食的官員,又命令張盛、景防、鮑鄴等用《四分法》推算弦望月食的時刻,與楊岑的推算結果進行比較。

    經過一年多,張盛等的推算中有六項比楊岑的推算更為準確。

    永平十二年十一月丙子日,皇帝任命張盛、景防代替楊岑為專門給日歷注弦望月食的官員。

    《四分術》的方法,開始在歷法推算中得到運用。

    因為當時張盛、景防等還沒有確立《四分術》的上元,未能將《四分術》的周天度分等綜合成系統的理論,所以他們只是采用了《四分術》中推算弦望時刻的方法而已。

    在這之前的永平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書稱歷法不正確,此事被交付三公和太常及其屬下懂歷法的官員展開討論,直到永平十年四月,沒有人能提出明確的說法來。

    到元和二年,《太初歷》所推天象與實際天象相去越來越遠,可以發覺歷法預推的日月在二十八宿中的位置與實測結果的誤差更大了,而觀測天象的人都知道當時冬至日太陽位置在斗宿二十一度,不到牛宿五度,而歷法將牛宿的中央星作為冬至日太陽所在,這樣歷法的冬至時刻晚于實際的冬至時刻四分之三日,歷法推定的晦朔弦望,在時間上就會比實際發生的晦朔弦望落後一天,在位置上相差五度。

    漢章帝知道這些是歷法的錯誤,就此事向史官們詢間,史官們雖然也知道歷法與實際天象不符合,但是沒有能力去改正,因此皇帝召集了治歷官員編欣、李梵等人,來系統地改正《太初歷》與天象不符的種種情狀。

    到了二月甲寅日,皇帝頒下詔書說︰“我听說古代的聖賢帝王,預測天命而天如其願,天命已至則奉行天時。

    《河圖》說︰‘赤帝子高祖的九世孫將會昌盛起來,其十世將光大前業,其十一世會更加興旺。

    ’又說︰‘其九世之帝,奉行德政,行封禪大禮,刻石向上天報告政績。

    ’我的德行不足,而繼承了帝王大業,從早到晚懷著敬畏的心情,不敢荒廢事務,貪圖安寧。

    我作為皇室後輩.正遇上歷敷將盡,憑什麼來繼續中興,弘揚祖宗基業,拯救萬民?《尚書琬璣鈐》說︰‘遵循帝堯之世的規範法則,仿效陶唐時期的禮樂制度。

    ’《帝命驗》說︰‘順從帝堯的做法,考究他的德行,確定歷法的各種周期,設立觀測天象的標準。

    ’朕想要追隨三皇和五帝,但他們治理天下的手段各擅其長,互不相同,何況如我這般愚頑孤陋,實在難以擔此重任,即使想擇善而從之,也不知道如何去做。

    每當見到圖書中所載的古代帝王聖業,心中慚愧不已。

    最近一段時期以來,治理國家的措施不當,陰陽不能調和,災禍和怪異之事接連不斷,瘟疫流行,傷害耕牛,農田不能及時播種。

    但凡各種征兆吉凶,都該應驗在我本人身上,確實還有做得不足的地方,該如何去補救呢?《書經》上說︰‘只有首先依靠帝王改正他的錯事。

    ’又說︰‘一年中的二月,向東方巡查,到達泰山,燒柴祭祀上天,又各按等級祭祀束境山川。

    然後接見束境各國諸侯,協調四季和月份,統一日序。

    ’效法帝堯東封泰山,統一樂律和度量,用璣衡等測天儀器,改正歷法,這種種做法,應該有所益處。

    《春秋保干圖》說︰‘每三百年歷法將有一次改變。

    ’如今太史官用太初元年鄧平制定的歷法,有小余一分,在三百年之內,日月行度的誤差逐漸積累,已經非常明顯。

    璇璣等測天儀器不完善,天象的準確與否也無從考驗。

    冬至之日太陽實際應在斗宿二十一度,而《太初歷》以為在牛宿中央星。

    現行歷法所推立春日的前一日,則是《四分術》推定的立春日。

    在這一天判決刑案,處決死囚,已經違背了在該節氣宜生長而不宜殺伐的法則;更加速離了為政要做到平和隨時的大義。

    如今改行《四分歷》,來遵循帝堯治世的法則,/頓從孔子奉行天時的遺訓。

    希望從百官到庶民,統一認識,認真學習傳授新歷,倘若因此而百業興旺,也就向天下昭示了我祖上的功德。”于是《四分歷》開始頒行。

    然而編欣、李梵進一步認為歷元所在的十一月應當是大月,想以此來調節弦望,使其出現在固定的日期里,但是這樣做使得十九年里得不到七個閏月.所推晦和朔的時刻也與實測不符。

    《四分歷》行用不到一年,章帝對歷法一事作了進一步思索,考察了經書和讖緯中的有關記載,命令左中郎將賈逵詢問了治歷官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人徐震、巨鹿公乘甦統以及編欣、李梵等十人。

    最後認定月應當先小,根據《春秋》記朔不記晦的規則,朔日必伴隨著晦日,朔日不必在該月。

    既然月已經先從大月排起,那麼一月中會有兩次朔,而下一個月會沒有朔日,這朔日是不能夠肯定下來的。

    李梵等認為月應當先大,沒有文獻記載的支持,只是想把月相調節到望常在十六日,晦日總不見月而已。

    又要求晦與朔同時發生,不得在不同的日子里。

    皇帝又知道編欣、李梵在歷法方面也不過一孔之見,下詔命令大家不必拘泥于已經頒布的歷法,歷元開始的那一個月應改為小月。

    事情這樣定下來之後,第二年開始歷數終于走上了正軌。

    永元年間,皇帝又命令天文官員用《九道法》推算孩望時刻,與實測比較沒有什麼差錯。

    賈逵將此次歷法討論的內容集中了起來,以後議論歷法的學者,可以據此折中,因此盡量詳備地抄錄如下。

    賈逵論述道︰《太初歷》確定冬至這天太陽在牛宿初度,就是在牛宿中央星。

    古代的《黃帝歷》、《夏歷》、《殷歷》、《周歷》、《魯歷》將冬至點定在建星,建星就是現今的斗星。

    《太初歷》斗宿距度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牛宿距度為八度。

    核對史官的日常記錄,冬至、夏至這兩天太陽的位置離《太初歷》推定的位置不到五度,冬至日太陽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

    石氏《星經》上說︰“在黃道上牛宿的開始點相當于斗宿的二十度,距離北天極二十五度。”在赤道上就是斗二十一度。

    《四分法》的冬至點與史官的實測記錄相符。

    《尚書考靈曜》載“斗宿二十二度,沒有余分,冬至點在牛宿初度”。

    另外編欣等人根據當今冬至日太陽所在位置離牛宿中央星不到五度,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與《考靈曜》的說法相近,所以就將此事向上奏明了。

    元和二年八月,詔書說“不可背離了石氏《星經》”,命令將冬至點所在的兩種說法與實測進行比較,把符合得好的那種向上奏報。

    太史令玄等人從元和二年開始觀測,直到永元元年,五年中測定了太陽的運動,冬至這天太陽部在斗宿二十一又四分之一度,和古歷冬至在建星、《考靈曜》在二十二度的說法都相符合。

    同時測得各宿距度也都與石氏《星經》的記載符合。

    將冬至點定在牛宿初度的其它歷術,從此就廢黜不用了。

    賈逵論述道︰用《太初歷》驗算從漢高祖元年到太初元年問發生的二十三次日食,有十七次在朔日,四次在晦日,=次在初二;用新歷驗算,則有七次在朔日,十四次在晦日,二次在初二。

    用《太初歷》驗算從太初元年到更始二年發生的二十四次日食,有十次在晦日;用新歷驗算,則有十六次在朔日,七次在初二,一次在晦日。

    用《太初歷》驗算從建武元年到永元元年間發生的二十三次日食,有五次在朔日,十八次在晦日;用新歷驗算,則有十七次在朔日,三次在晦日,三次在初二。

    又用新歷往前驗算《春秋》中所記載的二十四次朔日,有二十三次不符合。

    日月在天上運行的周期即年和月的長度大小不等,它們除整的天數外還必有余數,這余數也大小不一,在年和月之間無法找到整倍數關系。

    歷法工作者用七十六年這個大周期來協調年長和月長的關系,使得它們的余數此消彼長之後,一起積滿一日。

    所以《易經》中金火相革之卦的《象》辭中說︰“君子通過整治歷法來辨明四時。”又說︰“湯、武革命,上順天意,下應民心。”說明聖人必定觀測和推算日月星辰的運動,知道歷數不可能幾千幾萬年裹一成不變,中間必定會有所改正,做法便是先求出距離距星的度數,確定日月星辰的位置罷了。

    所以求度數,確定日月星辰的位置,各代各有不同的算法。

    《太初歷》的算法不能適用于當今,新歷也不能適用于漢初。

    一種歷法的適用篦圍必定在三百年之間。

    所以有關讖緯的書中說“每三百年中歷法要有所改變”。

    漢朝興起,應當用《太初歷》卻沒有改歷,直到一百零二年後的太初元年改歷。

    所以西漢初期有在晦前一日合朔的情況,往後到漢成帝、漠哀帝的時代,合朔發生在初二,大部分的合朔發生在晦日,這是改歷改晚了的明證。

    賈逵論述道︰臣以前曾奏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數來度量日月弦望的位置與實際情況大多符合。

    史官一律按赤道度量,與日月運動的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到如今歷法所推定的弦望時刻與實際發生的時刻相差一日以上,史官就上奏說有天變,甚至說太陽運動變慢了。

    但是用黃道來度量日月的運動,它們的行度與實際情況相符,並不是發生了天變。

    請求將有關太史官日月恆星宿度的觀測資料,交付待詔星象進行實測比較。

    皇上準奏。

    臣謹案︰上次回答皇上提問時說道冬至日太陽距離北天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太陽距離北天極六十七度,春分、秋分日太陽距離北天極九十一度。

    《洪範》篇稱“日月的運動,有冬天和夏天的區別”。

    《五紀論》也說“日月循著黃道運動,最南端到牛宿,最北端到井宿,平均而言,太陽每日行走一度,月亮每日行走十三度十九分之七度”。

    現在史官一律用赤道來度量,與日月的實際運動不符合,日月運行在斗、牛、井、鬼各宿時,赤道上行走了十五度,而在黃道上只是十三度半;日月運行在東壁、奎、婁、干、角、亢等宿時,在赤道上行走了七度,在黃道上卻有八度;有時月亮運行出距離多,但是日月相距反而近,就說太陽運行得慢了。

    案黃道在牛宿處,在赤道之南二十五度,在井、鬼兩宿處,在赤道之北二十五度。

    赤道在天空中居中,其上每處距離北天極都是九十一度,它不是日月的行道,卻用它來度量日月的運行,背離了日月運行的實際情況,所以會出差錯。

    用現在太史官的實測數據來比較元和二年九月以來月亮運行在牛、井二宿的四十九次記錄,沒有一次是日行十一度的;運行在婁、角二宿的三十七次記錄,沒有一次是日行十五六度的,正如傅安所言。

    詢問了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十二人,都說“星圖上晝明了的,日月實際上循黃道而行,但是史官沒有黃道儀器,不知如何用黃道來觀測和度量日月之行”。

    案甘露二年大司農中丞耿台昌上奏,用星圖和儀器度量日月的運動,考察天體運行的情況,日月運行到牛、井二宿時,太陽每日運行超過一度,月亮日行十五度,到婁、角二宿時,太陽日行一度,月亮日行十三度,這是用赤道來度量日月運衍所引起的結果,這是前世共知的事實。

    如上所言,用黃道度量日月的運動經得起考驗,與實際天象相合,不必假設太陽有退行,弦望的時刻與實際情況相差不超過一日,比用赤道度量更為精確,應該在實測中施用。

    上中多臣校。

    案賈逵的這一論述,是在永元四年。

    到永元十五年七月甲辰日,皇帝下詔書命令建造太史黃道銅儀,把角宿距度定為十三度,亢宿十度,氐宿十六度,房宿五度,心宿五度,尾宿十八度,箕宿十度,斗宿二十四又四分之一度,牛宿七度,女宿十一度,虛宿十度,危宿十六度,室宿十八度,壁宿十度,奎宿十七度,婁宿十二度,胃宿十五度,昴宿十二度,畢宿十六度,觜宿三度,參宿八度,井宿三十度,鬼宿四度,柳宿十四度,星宿七度,張宿十七度,翼宿十九度,干宿十八度,總共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度。

    冬至日太陽在斗宿十九又四分之一度。

    史官用它來考察日月的運行,對照弦望的時刻,雖然與實際情況很符合,但還是不根據它在行用的歷譜中標注弦望。

    在這架黃道銅儀中,黃道與刻度環一起轉動,在實測中難以操作,所以很少遵循它來行事。

    賈逵論述道︰另外現今史官推算合朔、弦、望、月食等發生的時刻,大多不準,這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月亮運動速度有快有慢的緣故。

    永平年問,有詔害命令原太史待詔張隆用《四分法》推算和標注弦、望、月食的時刻。

    張隆自稱能用《易經》中九、六、七、八這四個數字來推算月亮的運動。

    今案張隆所注的時刻大多是錯的。

    臣令張隆逆推他以前親手標注的弦、望、月食時刻,都不能符合,有的差一日,有的月亮在天上的位置相差更速,甚至有相差十多度的。

    李梵、甦統考察比較了史官的實測記錄,發現月亮運動速度應當有快慢變化,這種變化不是指發生在牛、井、婁、角等宿之間因黃道與赤道不同度量引起的變化,也不是所謂的“胱”、“側匿”,而是因為月亮所運行的“道”與黃道之間有遠近出入而產生的,月亮運動速度最快的那一個地方一個月移動三度,九年之後月球在天空中的運行軌道回復到原來的位置,經歷九章,一百七十一年後,合期再一次發生在十一月甲子冬至日夜半,這與《春秋》、《三統》所說的九道終敷相合,可以用《九道法》來推算合朔、弦、望、月食等發生的時刻。

    根據史官作的實測記錄,用《九道法》往前核算建武以來的三十八次月食,相差都很少,可見該法有利于月相和月食的推算,應該多加推算與實測比較,將結果奏明皇上。

    案史官本來就有《九道術》,只是廢棄了沒有人修習此術。

    熹平年間,前治歷郎梁國宗整奏上《九道術》,有詔書命令將此術交付太史,來與舊有的《九道術》相比較,結果兩者是相同的。

    安排太子舍人馮恂負責比較新舊兩術,馮恂在原來《九道術》的基礎上對部分數據略作增堿,又作一部《九道術》,與宗整所上的《九道術》比較,與實測結果相差更近。

    太史令單揚上書請求用馮恂的歷術來推算標注弦、望。

    然而與實測相比,弦望的時刻仍然時早時晚,月亮的位置遠的時候相差有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書稱︰“法定的漏刻制度規定晝夜的刻數每過九天各增減一刻,這與晝夜變化的實際情況不符,有時時辰的誤差達到二刻半,不如夏歷精密。

    “有詔書下達給太常,責成所屬史官與霍融一起用儀器校驗天體運行,測定漏刻刻度的誤差。

    太史令單舒及衛承、李梵等回答說︰“案現今官府施行的漏刻法即《令甲》第六篇《常符漏品》,于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日頒行,建武十年二月壬午又下詔命令施行。

    漏刻根據白天的長短來確定刻數,太陽向南或向此移動二度四分白畫刻數隨之減少或者增加一刻。

    每一個節氣都有十五天,太陽離北天極的距離也各不相同。

    如今官漏每九天改動一刻,與太陽在南北方向的實際運動不相符合。

    夏歷的白晝漏刻敷隨著太陽的南北運動而作調節,比現行的官漏精確,明確了各種細節之後便可以施行。”該年十一月甲寅,有詔書說︰“通告司徒、司空︰漏刻是用來節制晝夜時分,確定昏明時刻的。

    晝夜有長有短,是因太陽距離北天極有遠有近所引起,太陽在天空的運行軌道成一圓周,不能憑它來確定均勻的漏刻增減刻數,應當根據儀器測定太陽的位置,並參考圭表測定的正午日影來確定漏刻的增減刻數。

    現今官漏用均勻的增減率來區分昏明,九天增加一刻,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作為定時辰的法令太不精確了。

    太史待詔霍融上書稱現行的漏刻制度與實際的昏明變化不符合。

    太常史官用儀器進行了實測,現行官漏的誤差已經達到了三刻。

    用圭表日影來確定時刻,誤差很小,與實際情況也相符合。

    現頒下根據圭表日影校正的漏刻四十八箭速查表,官府的漏刻制度據此表改正,各地計時官到京後,頒發這套新的四十八枚漏箭。”新漏刻制度的條文頗多,所以主要節錄了二十四節氣日太陽所在宿度,以及太陽的黃道去極度、正午表影長度、晝夜漏剡數、黃昏和黎明時分上中天的星座名稱等如下。

    過去《太初歷》的興起,從元封年問開始謀劃,到元鳳年間確定,前後三十年,有關的是非爭論弄明白。

    等到行用《四分歷》,也是在建武年間就開始醞釀,元和年間開始頒行,一直到永元年間,前後七十余年,然後與歷法有關的儀器和算式得以完備,有關部門測候有了標準。

    天文歷法深奧微妙,竟是如此困難。

    漢室中興以來,讖緯類圖書流傳民間,.其中《考靈曜》、《命歷序》兩部緯書中都載有歷元有甲寅年的歷法。

    這一歷元在《四分歷》庚申元之後一百一十四年,而朔與《四分歷》的朔日差了二日。

    懂點歷法的人在民間修習它,相信他們得到了正宗的歷法。

    等到《太初歷》因為落後于實際天象的情況越來越嚴重,並且修習《太初歷》的人說“一百四十四年後太歲將超一辰,一百七十一年後應當舍棄朔余六十三分,中余一千一百九十七分,歷法可如常行用”。

    從太初元年到永平十一年,共一百七十一年,應當舍棄那兩種余分而沒有舍棄,所以使得《太初歷》的誤差越來越大。

    這兩家常常憑借各自的歷術,說服朝廷謀求正式頒行的資格,每當兩家有所爭論,百官就聚在一起討論,群儒思維馳騁,議論都各有道理,見聞多了自然也能明白一些事理,有鑒于此,對此次兩家歷術的爭論多了解一點總是有益處的,所以以下詳細記錄了兩家歷術爭論的經過。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直誦上書稱歷法應當用甲寅元歷,河南梁豐上書稱應當重新起用《太初歷》。

    尚書郎張衡、周興都精通歷法,數次非難直誦和梁豐,他們有時對所問避而不答,有時所答錯誤百出。

    張衡、周興參考了過去的實測記錄,比較了古往今來的多部歷法,最後認為《九道法》最為精密。

    有詔命令將以上各家見解交付公卿百官詳加討論。

    太尉劉愷等奏上侍中施延等人的合議︰“《太初歷》所推天象與實際不合,太陽的誤差達一度,弦望的時刻也不準,月亮在晦日會出現在西方,月食的時刻和方位也與實際發生的不符;元和年間改行《四分歷》,《四分歷》雖然比《太初歷》精確一點,但也不是正宗的歷法,兩者都不可行用。

    甲寅元歷與天象相符,又符合讖緯圖書中的說法,可以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愈所議,表示贊同《九道法》。

    河南尹祉、太子舍人李泓等囚十人合議︰“如果施用甲寅元歷,應當從《元命苞》中所說的從天地開闢到獲麟之歲之間的總年數中減去一百一十四年,推算的閏月不在當閏之月,朔、晦、弦、望和二十四節氣日太陽宿度與實際天象不符合的情況不止一處。

    用《九道法》推算合朔,就會出現連續有三個大月兩個小月的情況,都是不合實際的方法。

    元和年問改歷的時候,是應驗了《保干圖》‘每三百年歷法應有所改變’的說法。

    《四分歷》來源于讖緯圖書,是最為正宗的歷法,不宜改動。”劉愷等八十四人合識,認為應當恢復《太初歷》。

    尚書令忠上奏道︰主張恢復《太初歷》的諸位,都沒有提出其它有效證據來,是強調了世宗孝武皇帝攘斥夷狄開拓疆土,並且在位長久這一理由。

    有人說孝章皇帝改行《四分歷》之後,災異之事更見頻繁,不見有吉善之應。

    臣以為聖賢之王興起,各有不同的正朔,以通天、地、人三統。

    漢高祖受命登基之後,因襲秦朝的歷法,一年的開始放在十月,閏月通常置在歲末。

    先代找不出這種做法,與經典中的記載也相連背。

    太宗孝文皇帝遵循高祖之制,天上三階平和,沒有災異,地上有黃龍出現的祥瑞,刑罰不施,監獄空置,風調雨順,國泰民安。

    哀帝、平帝之際,同樣行用《太初歷》,然而妖孽累至,怪胎、災禍不斷。

    議論歷法的人不參考現成的歷史記錄,尋求事實真相,而是大量采納虛妄的說法,把福澤全歸功于《太初歷》,把災禍全歸咎于《四分歷》。

    《太初歷》是眾位前賢制定的,是非已有定論,永平年間考慮不周,又去改動它推算弦望的方法。

    假如《四分歷》有錯,不可以施行,那麼元和年間就不應當出現鳳烏應歷而翔集的瑞應了。

    褒揚前代所創的年代較速的歷法,把好事都歸于它;譏刺後代改制的歷法,隱瞞其應有的福澤瑞應。

    這種漏洞百出的見解、歪曲是非的議論,是不能夠按受的。

    臣又向張衡、周興提出責難,認為五紀論推算日月行度,在當時比其它各種方法精確,但是在古代傳下來的歷術中找不到類似的做法。

    等到劉向的兒子劉歆想使《春秋》中的記載合于他的推算,就把古代的年數任意增減,減少夏代的年敷,增加周代的年數,與現存的歷史年表和帝王世紀比較,劉歆的推算結果差錯有數百之多。

    兩種歷法比較下來,六千一百五十六年後,《太初歷》就要多出一日。

    冬至日太陽在斗宿,而《太初歷》以為在牛宿。

    《太初歷》粗疏不堪,已經不可再用,是非常明白的了。

    這是史官們都認識到了的,不是只有張衡、周興有此見解。

    前段時間他們提出《九道法》精密,現在也有人認為此法有缺陷,至于甲寅元歷錯誤更多,都不能作為正統的歷法。

    昔日仲尼順隨假馬出名號,以確立尊崇君主的道理。

    何況是事關天運的歷敷,不可以采用有疑慮的東西,更不能听從虛妄的說法,以致用不對的東西取代了原來正確的東西。

    皇上采納了他的意見,于是改革歷法的事情被擱置起來。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書道︰世道衰微是因為歷數有錯,世道昌盛是因為歷數正常。

    歷數有錯則萬物衰敗,歷敷正常那麼國家興旺。

    孝武皇帝思慮聖明,于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日夜半冬至又逢合朔,于是命令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改建《太初歷》,更改年號和正朔,實行以孟春之月為正月的夏正,根據《干鑿度》所載的小余八十一分之四十三,以八十一分為日法。

    在清台進行天象實測,檢驗晦、朔、弦、望、節、氣六項歷法要素的差異,用實測結果來比較歷法的正確性,結果《太初歷》最為精密。

    後來劉歆對歷法鑽研極深,驗算了《春秋》中的記載,融會了《易經》中的原理,從《河圖帝覽嬉》、《雒書干曜度》中推演出《九道法》的算法來,指出一百七十一年之間小于減少六十三分,一百四十四年歲星超越一次,這些算法的結果與天象符合,很少發生錯誤。

    從太初元年到永平十一年,共一百七十一年,小余應減少六十三分,而編歷法的人不知如何去處理這件事。

    推算得的十二次弦望與實際不符,造使得那些死抱住過時歷法不放的人有機會把他們的一套拋出來。

    到元和二年,滿一百七十一年這小終之數之後又過了不少年,余分又有增加,以致還不到晦朔,新月就已經先見到了。

    孝章皇帝依據《保干圖》中‘每三百年歷法應當有所改變’的說法,就行用了《四分歷》。

    將金星會合周期的起點從甲子日改為癸亥日,使得天體的運行屈從歷衍的算法,來配合新近行用的《四分歷》。

    還以庚申年為歷元,在圖書文獻中找不到可資證明的依據;只不過以獲麟之歲作為依托罷了,又與《感精符》中所載的單悶之歲不符合。

    各任史官前後彼此相代,無不因襲成規,對歷法中有疑問的地方也習以為常,很少有人能深入鑽研歷法;將所推定的弦望時刻與實測結果作一比較,就足以知道歷法精密與否。

    有詔將邊韶的奏章下達三公、百官多方討論。

    太史令虞恭、治歷宗欣等議論道︰制定歷法的關鍵所在,是必須先確定歷元,歷元確立正了,然後確定日法,日法定了,然後度量周天,確定二分、二至的時刻。

    這三件事有了可具體操作的規矩之後,那麼歷法的編制就能完成了。

    《四分歷》第二紀的歷元,開始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庚辰歲。

    往前四十五年,歲在乙未,是漢朝的開國元年。

    又往前二百七十五年,歲在庚申,正是孔子春秋絕筆的獲麟之歲。

    再往前追溯二百七十六萬年,又得到庚申之歲。

    歲歲相接,從下往上,沒有差錯。

    這是《四分歷》的歷元在讖緯圖書中的明確證據。

    太初元年,歲在丁丑,往前追溯到它的歷元之年,應當是庚戌歲,卻叫做丙子歲,說是每一百四十四年歲星超辰一次,一共超了九百九十三次,歲星少行走了八十二周多,所以得到丙子歲。

    案歲星超辰袋生的時刻,在天元十一月甲子夜半合朔又交冬至,相應的日數和月份都會被超越。

    太陽每天行走一度,積累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日後繞天一周,稱為一歲。

    一歲對應于歲星行走一辰,太陽不可以少走幾周天,那麼歲星也沒有道理超辰。

    案一百七十一年二 一章,小余六十三分,是自然形成之數,數從極微小的秒忽生出,形成毫厘,毫厘慢慢積累,形成分寸。

    天地生成之後,日月就開始各自分離運行。

    起初運行一小段距離形成一分,分積累成度。

    太陽一天行走一度,一年繞天一周,所以整治歷法的人,各自確定度法,有的以九百四十為度法,有的以八十一為度法。

    度法有細有粗,所以產生出不同的歷法,而它們的目標是一致的。

    所謂日法,就是太陽一天行走的分數。

    太陽照下美妙的光輝,它的運行有不變的規律,日法所確立的數量含義,對該部歷法始終有效,對日法作一毫一厘的改變,長久之後也會造成千里的誤差。

    從這個意義上說,歷法的數據是沒有理由隨便加以減少和舍棄的。

    如今為了掩飾鄧平的過失,隔一段時間就要割斷原定的日法,舍棄一部分日分,恐怕有傷歷法大道。

    用來推算日月行度,終數不相同,四章之後不再有朔余一分。

    即使說《九道法》在與實測比較中誤差不大,這恐怕仍不足于補償它的缺陷。

    況且比較歷法疏密的方法,除了晦朔弦望之外,還可以用月食來檢驗,這是效果最焉明顯的檢驗方法。

    如今用舍棄六十三分小余的方法來做歷法推算,驗算章和元年以來的日食二十次,月食二十八次,與《四分歷》所算得的結果相比,互有得失,仔細比較下來,《四分層》的得分還多一點,並且方法更簡便。

    孝章皇帝在歷法方面思慮精深,所制星圖、儀器、日晷、漏刻等,都與天象符合,這些是後人難以再次達到的成就。

    《文曜鉤》說︰“高辛氏接受天命為帝,重黎焉他解說天文。

    唐堯即位,有羲和創立渾儀。

    夏後為政有德,作為天文官的昆吾也位列天神。

    成周改易國號,萇弘分掌天官。”《運斗樞》說︰“常佔留有經典,為歷代史官所掌握。”《洪範五紀論》說︰“民間也流傳著《黃帝歷》等古代歷法,但不如史官所記的完整明確。”自古及今,聖明的帝王無不听取羲和、常佔之類天文官員的意見,他們用日晷、渾儀來確定歷法方面精深細微的差別,糾正眾人的疑慮,秘密收藏于禁中書庫,改行《四分歷》的原由。

    到光武皇帝幾次頒下詔書,發出了歷法改革的先聲,孝明皇帝時用實測比較了《四分歷》的可行性,孝章皇帝正式頒行《四分歷》。

    經歷了三位聖明君主,前後經過數十年,確信它經得起實測的檢驗,將它正式頒行。

    它的歷元從天地開闢算起,它的墓本數據則恢復了古《四分歷》的原狀。

    應該按照孝章皇帝元和二年二月甲寅日頒下的詔書中所規定的舊例行事。

    順帝批準了該篇奏議。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上書稱︰“現行歷法的歷元不正,所以妖民叛亂,侵擾益州,盜賊此起彼伏,四處為害。

    歷法的歷元應當在甲寅年,而現在定在庚申年,圖讖緯書中沒有以庚申年焉歷元的說法。

    庚申元是秦代歷法代替周代歷法之後所采用的歷元。

    說庚申元來自緯書是太史治歷郎中郭香、劉固隨意編造的虛妄之說,請求追查庚申元在經書緯書中的明確記載,如果真能找到,臣等甘領欺君之罪,接受重罰。”乙卯日,詔書下達到三公府,要求三公與儒林通曉歷法的詳細討論,務必求得事情的真相。

    群臣會集在司徒府參加討論。

    議郎蔡邕發表了詳細的論述,他認為︰歷數精深微妙,現在離創立此術的古代聖賢已經非常久遠了,這中間出現過多部歷法,彼此取代,各有得失,不存在永遠正確的歷法。

    漢代興起之後承襲秦代的制度,歷法采用的是《顓項歷》,歷元在乙卯年。

    遇了一百零二年,孝武皇帝開始更改正朔,行用《太初歷》,歷元在丁丑年,一共施行了一百八十九年。

    孝章皇帝改行《四分歷》,歷元在庚申年。

    現在馮光、陳晃認為歷元在庚申年不對,在甲實年是對的。

    案古代歷法中,《黃帝歷》、《顓項歷》、《夏歷》、《殷歷》、《周歷》、《魯歷》,共有六家,各有各自的歷元。

    馮光、陳晃所依據的,是《殷歷》的歷元。

    其它的歷元雖然在圖書讖緯中不見記載,但作為各成一家的歷術,在當時都應當是行之有效的。

    武帝剛剛頒用歷元在丁丑年的《太初歷》時,信奉六家古歷的人紛紛出來爭辯是非。

    太史令張壽王堅持用甲寅元,否定漢朝頒行的《太初歷》,後來在清台進行了多項實測檢驗,檢驗的結果是甲寅元歷列為下等,張壽王也因為其所持歷法疏遠迂闊,連連被彈劾,《太初歷》經受住了實測的考驗,證明它沒有什麼遺漏和失誤。

    這就是雖然歷元不見記載于圖讖,而歷法在當時卻行之有效的例證。

    等到行用《四分歷》以來,與實際日月行度進行比較,比《太初歷》更為精密,這又證明了采用新歷元的歷法在當今時代也是行之有效的。

    延光元年,中謁者直誦也非難《四分歷》的庚申元,上書稱當用《命歷序》所載的甲寅元。

    公卿百官各自發表議論,甲寅元還是沒有得到采納。

    想那日、月、行星在天空的運行,快慢進退,都不一樣。

    研究歷術的學者用算術來描述它們的運動,使得他們的推算結果與當時天體的實際運動相符合而已。

    所以有古代歷法和當今歷法之分。

    當今的歷法不能在古代有效地行用,古代的歷術也不能在當今有效行用。

    《元命苞》、《干鑿度》都以為從天地開闢到獲麟之歲共二百七十六萬年;《命歷序》從獲麟之歲到漢無年的積年,為起白入《殷歷》之庚午部二十三歲,跨越己酉、戊子兩部,到入丁卯之六十九歲,一共二百七十五年。

    漢元年歲在乙未,上溯到獲麟之歲正好歲在庚申。

    從這一年往上推算,到天地開闢之歲,則歷元正在庚申年。

    讖緯之類書籍中雖然沒有記載庚申元,但說明上元為庚申年的數值關系還是在緯書中保存下來了。

    然而馮光、陳晃認為從天地開闢到獲麟之歲的積年為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之歲到漢元年共一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了一百一十四歲。

    他們說這樣的年數是滿足實際情況的,但實際上這樣一來,首先違背了《干鑿度》、《元命苞》中的說法,萁次使得獲麟之歲不在哀公十四年,最後使得《命歷序》中獲麟之歲到漢元年有四部年數的說法不能滿足,更與各種歷史資料的年代記載不相符合。

    如今的歷法推定正月癸亥日合朔,馮光、陳晃卻認為乙丑合朔。

    到底是乙丑還是癸亥天上又沒有掛匾題字讓大家可以一望而知的,必須用弦望晦朔等這些看得見的月相的陰晴圓缺變化,來考核檢驗能弄清楚。

    而馮光、陳晃的歷法以《考靈曜》為基礎,二十八宿度數和冬至日太陽的位置,與現今史官所信用的《甘石星經》舊文相連背,無法考較其是非對錯;用現在的渾天圖儀來檢驗天象,也與《考靈曜》的說法不合。

    馮光、陳晃如果確實能夠根據他們的歷術,改造測天的儀器,進行天象的實測,遠可使圖讖中的說法得到驗證,近可符合日、月、行星的實際行度,並可以將《甘石星經》中的理論取而代之,說服持不同觀點的歷法家,那麼確實應該使用他們的歷法。

    但是面對非難和責問,馮光、陳晃只是推說圖讖中是那麼說的,這樣的回答不能令人信服。

    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孝章皇帝頒下詔書說︰“我听說古代的聖賢帝王,預測天命而天如其願,天命已至則奉行天時。

    太史官用太初元年鄧平制定的歷法,冬至之日太陽實際應在斗宿二十一度,而《太初歷》以為在牛宿中央星。

    現行層法所推立春日的前一日,則是《四分術》推定的立春日。

    在這一天判決刑案,處決死囚,已經違背了在該節氣宜生長而不宜殺伐的法則了;更加速離了焉政要做到平和隨時的大義。

    如今改行《四分歷》,來遵循帝堯治世的法則,順從孔聖人奉行天時的遣訓。”這就是開始行用《四分歷》庚申元的詔書。

    很是引用了《河圖》、《雒書》中的語句證明了《四分歷》應驗緯書中的說法,這可不是史官私下獨自隨意捏造出來的。

    而馮光、陳晃以為郭香、劉固隨意編造虛妄之說,違反經文,實在荒謬之至。

    從前帝堯命令羲和通過觀測日月星辰的運動來制定歷法,帝舜協調季節和月份,校正日序,商湯、周武在改朝換代之際,整治歷法辨明時月,這些古代聖賢帝王在歷法方面的舉措可算得正大光明了,然而仍然會遭遇到水滂旱災,並時時以“蠻夷侵擾華夏,盜賊為非作歹”為訓誡。

    而馮光、陳晃認為陰陽不和,朝有奸臣,野有盜賊,都是庚申元的過錯,實在是毫無道理。

    元和二年用庚申元,到現在已經九十二年,而馮光、陳晃說庚申元是秦代取代周代的歷元,他們卻不知道從秦代以來,漢朝已經改了三次歷元了,並不只是用庚申元。

    馮光、陳晃他們那點微不足道的歷法知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該擔負虛狂欺詐之罪的應是他們。

    至于改正朔易年號,以往張壽王的歷術已經被證明是行不通的,直誦的議論也被駁回不用,元和改歷詔書文義完備,說理透徹,不是群臣中間妄加議論的人所能改變的。

    太尉陳耽、司徒衰隗、司空許訓根據蔡邕的議論,劾奏馮光、陳晃詆毀《四分歷》不敬,罰充鬼薪之役。

    靈帝頒下詔書告知三公不必追究馮光、陳晃的罪責。

    《太初歷》推算月食大多失誤。

    《四分歷》在推算月食的方法因襲《太初歷》,以河平元年癸巳作為推算月食的歷元,這種月食推算法行用了五年。

    永元元年閏七月發生月食,而《四分歷》推得八月月食。

    丞玉二年正月十二日,蒙縣公乘宗鉗上書稱︰“本月十六日當會發生月食,而官歷推得月食在二月。”到時候月食果然在宗甜預言的日子里發生。

    太史令巡上書推薦宗紂是對國家有用的人才,朝廷任命他為待詔。

    甲辰,有詔書通知用宗紲的方法來推算和標注歷譜中月食發生的時刻。

    這種方法一共施行了五十六年。

    到本初元年,月食實際發生在該年十二周,而歷法推得在下一年正月,于是宗甜的月食推算法也出現差錯。

    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共有十六次月食早于歷法推定的日期發生。

    常山長史劉洪奏上他所作的《七曜術》。

    甲展有詔書命令太史部的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考查《七曜術》的可靠性,馮恂另作了《八元術》,和劉固等作的《月食術》,已經在歷法推算中與宗紲的月食法相互補充。

    劉固的方法與《七曜術》相同。

    他們都指出官歷所推月食有誤,並推得己未年四月將發生月食,用馮恂的方法推得月食在三月,官歷推得在五月。

    太史上書要求用這一次月食來考查各家月食推算法的優劣,到時候采用預測正確的那一家。

    丁巳日,有詔書下達同意這一方案。

    熹平四年,宗紲的孫子宗誠上書稱︰“臣由祖父宗紺傳授歷術,現在月食法應當有所改變,臣推得今年十二月當有月食,而官歷推得在下一年正月。”到時候果然如宗誠所預言,于是任命宗誠為舍人。

    丙申日,有詔書通知使用宗誠的月食推算法。

    光和二年正是己末年,從三月到五月都是陰天,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對日月的行度作了一些推算,認為三月發生月食更接近于事實,四月則離事實較遠。

    宗誠預測月食在四月。

    他們奏請廢棄宗誠的方法,使用張恂的方法。

    光和三年,宗誠的兄長宗整前後數次上書說︰“去年三月沒有發生月食,月食應在四月。

    史官廢棄宗誠正確的歷術,而采用張恂不正確的歷術。”宗整前面五次上書已經批歸太史部討論,然而太史部管事的始終不予采用,只足說他那一套“三月近、四月逮”的話來搪塞。

    月食發生與否應當以眼見為準,沒有什麼遠近的說法。

    有詔書下達給太常︰“務必仔細研究歷來的實測記錄,評價各家歷術的要點所在,比較出個是非對錯來。”太常就耽上書推薦侍中韓說、博士蔡較、谷城門候劉洪、右郎中陳調到太常府,全面考查歷來的實測記錄,對各家歷術進行評議,提出疑問。

    張恂、宗誠也各自作了答復。

    劉洪等評議如下︰張恂的歷術以五千六百四十個月襄發生九百六十一次月食為基本的月食周期,他誠少了舊用的分率,憑空加長了推算月食的周期,推算建武以來,都得到三百二十七次月食,其中有十五次月食的推算結果是錯誤的。

    考查史官的記錄,這段時間實際觀測到的月食有九十八次,也算符合兩家的推算結果,其錯闢二干一百。

    宗誠的歷術以一百三十五個月里發生二十三次月食為基本的月食周期,或乘或除,得到月食發生的月份,從建康以前減去四十一次,建康以後堿去三十五次,因為那些次都沒有發生月食。

    張恂的歷術對舊有的推算方法作了一些改動,宗誠的歷術則在其中進一步作了改動,若說兩家的優劣,實在是誰也沒有超過誰。

    他們還都引用了緯書中的說法來證明他們各自都是對的,這些引文其實不得要領,只是附會實際發生的天象而已。

    在推算太陽和月亮運行的方法中,應明白太陽是循著黃道運行的,月亮則沿著九道運行。

    用赤道式渾儀來度量,太陽在冬至日離北天極一百一十五度。

    它的入宿度,按赤道度量,在斗宿二十一度,而按黃道度量,在斗宿十九度。

    比較兩種儀器的度量結果,日月運行的道路,一直一曲,各有差別,因而產生一進一退的誤差。

    所以月亮運行到井宿、牛宿附近時,每日行走十四度多,而在角宿、婁宿附近,每日行走十二度多。

    推算月亮的運行都須與這一種變化情況相符合行。

    從這一點來講,歷術若沒有出現差錯是不能改動的,新術若得不到可靠的驗證也不能行用。

    天道精深微妙,日月運行的度數難以確定,推算日月運行的方法多種多樣,頒行過的歷法也不止一種,沒有得到與實測相符的結果是不能判斷它就是對的,沒有發現差錯也不能說它是不對酌。

    發現了差錯然後進行改正,確定它是對的,然後再行用它,這是對待歷術所應有的公允而不偏的態度。

    如今宗誠的歷術不見有大的差錯,張恂的歷術也沒有特別優越的地方,用沒有得到證實的歷術替換了沒有發現差錯的歷術,只是以將來會得到驗證這一點作為依據。

    宗誠的方法以一百三十五個月中發生二十三次月食為基本月食周期,這一點在歷代文獻中都有記載,學者們一直研習的,長時間行用的都是這種方法,史官按照這一種方法推算日月的行度,一直沒有出現很大的差錯,與天象符合得較好,宗誠沿用此法也近乎‘述而不作’的道理。

    張恂長久在實測部門工作,他心思細密,善于思考,能夠熟練操作儀器測量,確定歷法所需的方法和數據,前後推算的結果,也與實際發生的月食相符合。

    然而改革歷法,是敬奉上天的大事,應該盡量遵照舊有的規章制度去辦理,參考甲辰日詔書和丙申日詔書確立的原則,以實際觀測到的月食作為驗證的根據。

    現今應該施用宗誠的歷術,而張恂的歷術應該放棄,史官可以對它繼續進行比較,以後如果得到實測結果的證實,可以行用這一方法,這樣做是為了對歷數采取審慎的態度,使歷法改革遵循一定的原則。

    就耽將韓說等人的議論上奏給靈帝,靈帝覆詔表示同意。

    張恂、宗整、宗誠等又各自上書,張恂說不應當施行宗誠的歷術,宗整說不應當恢復張恂的歷術。

    還說劉洪的評議侵害了他們的歷術,這事被交給永安台進行實測校驗,結果事實並不是像張恂、宗誠他們所說的那樣。

    張恂、宗誠等人被劾奏該治欺君之罪。

    靈帝下韶對他們作出處分,張恂、宗誠各以兩個月的俸祿抵罪,宗整被發配左校作勞役兩個月。

    于是采用劉洪等人的建議,施行宗誠的歷術。

    光和二年,萬年公乘王漢奏上《月食注》。

    從章和元年到今年共九十三年,一共有月食一百九十六次;這種月食推算法以己巳日焉歷元,與官歷中以河平元年焉歷元的月食推算法所得的結果不一致。

    此事被交付太史令修處理,最後回復道︰“王漢注的月食與實際發生的不符合的有兩處,實際與官歷相同而他認為不同的有二十九處”。

    靈帝派尚書召來殼城門候劉洪,傳達旨意道︰“以前郎中馮光、司徒掾陳晃出來爭辯歷法,原議郎蔡邕作了反駁,並參與了律歷志的補績工作。

    現在劉洪也可以到太史令修處報到,與王漢一起研究,推算歷元,比較余分,考核校驗月食的發生。

    假如審定以己巳日為歷元的月食推算法確實精密,並且其理論自成一家,有來歷也能傳承,那麼劉洪便跟隨王漢學習他的歷術;反之,也如實上奏。”劉洪上書說︰推敲王漢的己巳元,發現就是《考靈曜》所載的旃蒙之歲即乙卯元,與馮光、陳晃歷用的甲寅元差別不大。

    用這種歷術來編排歷譜,推算日月行星的運動,現在看來誤差很大。

    孔子在這一緯書中對一種歷術載了兩個歷元,說明歷法的興廢更替,應該隨天象的實際情況而作調節。

    甲寅元歷在孔子的年代有效;以己巳日為歷元的《顓項歷》被秦代所施用,漢朝興起時,諸事草創,因而沒有改革,沿用了秦代的歷法。

    到元對年g,歷法誤差變得很大,與天象不符,于是改用《太初歷》,應驗了古老相傳的每三百年歷法應有所改變的說法。

    甲寅和己巳兩種歷元雖然緯書中有所記載,但缺少了有關的年數記載,所以研習歷法的人各傳所聞,至于與實測的結果比較,沒有能正好符合的。

    甲寅元歷要求在天正甲寅歲正月甲子日夜半合朔並交冬至,此時日月五星聚于牛宿初度。

    乙卯元歷要求人正乙卯歲正月己巳日平明合朔且交立春,日月五星聚于天廟五度。

    比較這兩種歷元起點的數據,閏余差一百五十二分之三,朔差三百零四分,中氣和節氣的余分差二十九分。

    因為要推算日月五星真正會聚的年代非常困難,王漢不能講解清楚,只是說先人有書流傳下來而已。

    用王漠注的月食與官歷相比較,結果相同而推算方法不同的有二十九處,完全沒有算中的有兩處。

    案王漢是讀了一些書的,看到己巳元,以為朝廷不知道它,但他卻不知聖人早就認識到了歷數有興有廢,而不能一成不變的道理,也不知史官自有符合實際天象的精密歷術。

    甲寅元歷和己巳元歷,在以前已經施行過了,在當時是有效的,後來與天象不符就廢棄不用了。

    以河平元年為歷元的月食推算法誤差太大,史官已經廢棄了,而王漠以這一歷術為爭論的對象,這大概不是他的本意。

    王漢的歷術雎說也有來歷師承,但與沒有也差不多。

    與實測結果比較下來也不精密。

    其中他說到的部這一概念,是研究歷法的人都明白的常識,總之,他的歷術沒有什麼可以采納和吸取的東西。

    于是王漢被遣送回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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