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賈逵論歷 永元論歷 延光論歷 漢安論歷 熹平論歷 論月食
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有余年,歷稍後天,朔先于歷,朔或在
晦,月或朔見。考其行,日有退無進,月有進無退。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
中大夫許淑等數上書,言歷朔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
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食。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既
縮用算上為日,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歷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
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鄴等以《四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
六事。十二年十一月丙子,詔書令盛、防代岑署弦望月食加時。《四分》之術,
始頗施行。是時盛、防等未能分明歷元,綜校分度,故但用其弦望而已。
先是,九年,太史待詔董萌上言歷不正,事下三公、太常知歷者雜議,訖十
年四月,無能分明據者。至元和二年,《太初》失天益遠,日、月宿度相覺浸多,
而候者皆知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未至牽牛五度,而以為牽牛中星,後天四
分日之三,晦朔弦望差天一日,宿差五度。章帝知其謬錯,以問史官,雖知不合,
而不能易。故召治歷編 、李梵等綜校其狀。二月甲寅,遂下詔曰︰“朕聞古先
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河圖》曰︰‘赤九會昌,十世以光,十
一以興。’又曰︰‘九名之世,帝行德,封刻政。’朕以不德,奉承大業,夙夜
祗畏,不敢荒寧。予末小子,托在于數終,曷以續興,崇弘祖宗,拯濟元元?
《尚書璇璣鈐》曰︰‘述堯世,放唐文。’《帝命驗》曰︰‘順堯考德,題期立
象。’且三、五步驟,優劣殊軌,況乎頑陋,無以克堪!雖欲從之,末由也已。
每見圖書,中心恧焉。間者以來,政治不得,陰陽不和,災異不息,癘疫之氣,
流傷于牛,農本不播。夫庶征休咎,五事之應,咸在朕躬。信有闕矣,將何以補
之?《書》曰︰‘惟先假王正厥事。’又曰︰‘歲二月,東巡狩,至岱宗,柴,
望秩于山川。遂覲東後,葉時月正日。’祖堯岱宗,同律度量,考在璣衡,以正
歷象,庶乎有益。《春秋保乾圖》曰︰‘三百年斗歷改憲。’史官用太初鄧平術,
有余分一,在三百年之域,行度轉差,浸以謬錯。璇璣不正,文象不稽。冬至之
日日在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日也。
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隨時之義,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
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冀百君子越有民,同心敬授,儻獲咸熙,以明予祖
之遺功。”于是《四分》施行。而 、梵猶以為元首十一月當先大,欲以合耦弦
望,命有常日,而十九歲不得七閏,晦朔失實。行之未期,章帝復發聖思,考之
經讖,使左中郎將賈逵問治歷者衛承、李崇、太尉屬梁鮪、司徒掾嚴勖、太子舍
人徐震、鉅鹿公乘甦統及 、梵等十人。以為月當先小,據《春秋經》書朔不書
晦者,朔必有明晦,不朔必在其月也。即先大,則一月再朔,後月無朔,是明不
可必。梵等以為當先大,無文正驗,取欲諧耦十六日望,月I昏,晦當滅而已。
又晦與合同時,不得異日。又上知 、梵穴見,敕毋拘歷已班,天元始起之月當
小。定,後年歷數遂正。永元中,復令史官以《九道法》候弦望,驗無有差跌。
逵論集狀,後之議者,用得折衷,故詳錄焉。
逵論曰︰“《太初歷》冬至日在牽牛初者,牽牛中星也。古黃帝、夏、殷、
周、魯冬至日在建星,建星即今斗星也。《太初歷》斗二十六度三百八十五分,
牽牛八度。案行事史官注,冬、夏至日常不及《太初歷》五度,冬至日在斗二十
一度四分度之一。石氏《星經》曰︰‘黃道規牽牛初直斗二十度,去極二十五度。’
于赤道,斗二十一度也。《四分法》與行事候注天度相應。《尚書考靈曜》‘斗
二十二度,無余分,冬至在牽牛所起’。又編 等據今日所在未至牽牛中星五度,
于斗二十一度四分一,與《考靈曜》相近,即以明事。元和二年八月,詔書曰
‘石不可離’,令兩候,上得算多者。太史令玄等候元和二年至永元元年,五歲
中課日行及冬至斗二十一度四分一,合古歷建星《考靈曜》日所起,其星間距度
皆如石氏故事。他術以為冬至日在牽牛初者,自此遂黜也。”
逵論曰︰“以《太初歷》考漢元盡太初元年日食二十三事,其十七得朔,四
得晦,二得二日;新歷七得朔,十四得晦,二得二日。以《太初歷》考太初元年
盡更始二年二十四事,十得晦;以新歷十六得朔,七得二日,一得晦。以《太初
歷》考建武元年盡永元元年二十三事,五得朔,十八得晦;以新歷十七得朔,三
得晦,三得二日。又以新歷上考《春秋》中有日朔者二十四事,失不中者二十三
事。天道參差不齊,必有余,余又有長短,不可以等齊。治歷者方以七十六歲斷
之,則余分消長,稍得一日。故《易》金火相革之封《象》曰︰‘君子以治歷明
時。’又曰︰‘湯、武革命,順乎天,應乎人。’言聖人必歷象日月星辰,明數
不可貫數千萬歲,其間必改更,先距求度數,取合日月星辰所在而已。故求度數,
取合日月星辰,有異世之術。《太初歷》不能下通于今,新歷不能上得漢元。一
家歷法必在三百年之間。故讖文曰‘三百年斗歷改憲’。漢興,常用《太初》而
不改,下至太初元年百二歲乃改。故其前有先晦一日合朔,下至成、哀,以二日
為朔,故合朔多在晦,此其明效也。”
逵論曰︰“臣前上傅安等用黃道度日月弦望多近。史官一以赤道度之,不與
日月同,于今歷弦望至差一日以上,輒奏以為變,至以為日卻縮退行。于黃道,
自得行度,不為變。願請太史官日月宿簿及星度課,與待詔星象考校。奏可。臣
謹案︰前對言冬至日去極一百一十五度,夏至日去極六十七度,春秋分日去極九
十一度。《洪範》‘日月之行,則有冬夏。’《五紀論》‘日月循黃道,南至牽
牛,北至東井,率日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七’也。今史官一以赤道為
度,不與日月行同,其斗、牽牛、東井、輿鬼,赤道得十五,而黃道得十三度半;
行東壁、奎、婁、軫、角、亢,赤道七度,黃道八度;或月行多而日月相去反少,
謂之日卻。案黃道值牽牛,出赤道南二十四度,其直東井、輿鬼,出赤道北二十
四度。赤道者為中天,去極俱九十一度,非日月道,而以遙準度日月,失其實行
故也。以今太史官候注考元和二年九月已來月行牽牛、東井四十九事,無行十一
度者;行婁、角三十七事,無行十五六度者,如安言。問典星待詔姚崇、井畢等
十二人,皆曰‘星圖有規法,日月實從黃道,官無其器,不知施行’。案甘露二
年,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以圖儀度日月行,考驗天運狀,日月行至牽牛、東井,
日過一度,月行十五度,至婁、角,日行一度,月行十三度,赤道使然,此前世
所共知也。如言黃道有驗,合天,日無前卻,弦望不差一日,比用赤道密近,宜
施用。上中多臣校。”案逵論,永元四年也。至十五年七月甲辰,詔書造太史黃
道銅儀,以角為十三度,亢十,氐十六,房五,心五,尾十八,箕十,斗二十四
四分度之一,牽牛七,須女十一,虛十,危十六,營室十八,東壁十,奎十七,
婁十二,胃十五,昂十二,畢十六,觜三,參八,東井三十,輿鬼四,柳十四,
星七,張十七,翼十九,軫十八,凡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冬至日在斗十九
度四分度之一。史官以部日月行,參弦望,雖密近而不為注日。儀,黃道與度轉
運,難以候,是以少循其事。
逵論曰︰“又今史官推合朔、弦、望、月食加時,率多不中,在于不知月行
遲疾意。永平中,詔書令故太史待詔張隆以《四分法》署弦、望、月食加時。隆
言能用《易》九、六、七、八爻知月行多少。今案隆所署多失。臣使隆逆推前手
所署,不應,或異日,不中天乃益遠,至十余度。梵、統以史官候注考校,月行
當有遲疾,不必在牽牛、東井、婁、角之間,又非所謂I,側匿,乃由月所行道
有遠近出入所生,率一月移故所疾處三度,九歲九道一復,凡九章,百七十一歲,
復十一月合朔旦冬至,合《春秋》、《三統》九道終數,可以知合朔、弦、望、
月食加時。據官法天度為分率,以其術法上考建武以來月食,凡三十八事,差密
近,有益,宜課試上。”
案史官舊有《九道術》,廢而不修。熹平中,故治歷郎梁國宗整上《九道術》,
詔書下太史,以參舊術,相應。部太子舍人馮恂課校,恂亦復作《九道術》,增
損其分,與整術並校,差為近。太史令 上以恂術參弦、望。然而加時猶復先後
天,遠則十余度。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
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歷密。”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
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
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
不隨日進退。夏歷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于官漏,分明可施行。”其年十一
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昏明。昏明長短,起于日去
極遠年,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今官漏以計率分昏明,
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
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今
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文多,故
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昏明中星刻于下。
昔《太初歷》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于元鳳,積三十年,是非乃審。及
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余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
有準。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歷序》
皆有甲寅元。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卻二日。學士修之于草澤,
信何以為得正。及《太初歷》以後天為疾,而修之者雲“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
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自太初元年
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此二家常挾其術,庶
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群儒騁思,論之有方,益于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安帝延光二年,中謁者誦言當用甲寅元,河南梁豐言當復用《太初》。尚
書郎張衡、周興皆能歷,數難誦、豐,或不對,或言失誤。衡、興參案儀注,考
往校今,以為《九道法》最密。詔書下公卿詳議。太尉愷等上侍中施廷等議︰
“《太初》過天,日一度,弦望失正,月以晦見西方,食不與天相應;元和改從
《四分》,《四分》雖密于《太初》,復不正,皆不可用。甲寅元與天相應,合
圖讖,可施行。”博士黃廣、大行令任僉議,如《九道》。河南尹祉、太子舍人
李泓等四十人議︰“即用甲寅元,當除《元命苞》天地開闢獲麟中百一十四歲,
推閏月六直其日,或朔、晦、弦、望,二十四氣宿度不相應者非一。用《九道》
為朔,月有比三大二小,皆疏遠。元和變歷,以應《保乾圖》‘三百歲斗歷改憲’
之文。《四分歷》本起圖讖,最得其正,不宜易。”愷等八十四人議,宜從《太
初》。尚書令忠上奏︰“諸從《太初》者,皆無他效驗,徒以世宗攘夷廓境,享
國久長為辭。或雲孝章改《四分》,災異卒甚,未有善應。臣仗惟聖王興起,各
異正朔,以通三統。漢祖受命,因秦之紀,十月為年首,閏常在歲後。不稽先代,
違于帝典。太宗遵修,三階以平,黃龍以至,刑犴以錯,五是以備。哀、平之際,
同承《太初》,而妖孽累仍, 禍非一。議者不以成數相參,考真求實,而泛采
妄說,歸福《太初》,致咎《四分》。《太初歷》眾賢所立,是非已定,永平不
審,復革其弦望。《四分》有謬,不可施行。元和鳳鳥不當應歷而翔集。遠嘉前
造,則表其休;近譏後改,則隱其福。漏見曲論,未可為是。臣輒復重難衡、興,
以為五紀論推步行度,當時比諸術為近,然猶未稽于古。及向子歆欲以合《春秋》,
橫斷年數,損夏益周,考之表紀,差謬數百。兩歷相課,六千一百五十六歲,而
《太初》多一日。冬至日直斗,而雲在牽牛。迂闊不可復用,昭然如此。史官所
共見,非獨衡、興。前以為《九道》密近,今議者以為有闕,及甲寅元復多違失,
皆未可取正。昔仲尼順假馬之名,以崇君之義。況天之歷數,不可任疑從虛,以
非易是!”上納其言,遂寢改歷事。
順帝漢安二年,尚書侍郎邊韶上言︰
世微于數虧,道盛于得常。數虧則物衰,得常則國昌。孝武皇帝攄發聖思,
因元封七年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乃詔太史令司馬遷、治歷鄧平等更建《太初》,
改元易朔,行夏之正,《乾鑿度》八十一分之四十三為日法。設清台之候。驗六
異,課效 密,《太初》為最。其後劉歆研機極深,驗之《春秋》,參以《易》
道,以《河圖帝覽嬉》、《雒書乾曜度》推廣《九道》,百七十一歲進退六十三
分,百四十四歲一超次,與天相應,少有闕謬。從太初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
歲,進退余分六十三,治歷者不知處之。推得十二度弦望不效,挾廢術者得竄其
說。至元和二年,小終之數浸過,余分稍增,月不用晦朔而先見。孝章皇帝以
《保乾圖》“三百年斗歷改憲”,就用《四分》。以太白復樞甲子為癸亥,引天
從算,耦之目前。更以庚申為元,既無明文;托之于獲麟之歲,又不與《感精符》
單閼之歲同。史官相代,因成習疑,少能鉤深致遠。案弦望足以知之。
詔書下三公、百官雜議。太史令虞恭、治歷宗 等議︰
建歷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
程,則歷可成也。《四分歷》仲紀之元,起于孝文皇帝後元三年,歲在庚辰。上
四十五歲,歲在乙未,則漢興元年也。又上二百七十五歲,歲在庚申,則孔子獲
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尋之上行,復得庚申。歲歲相承,從下尋上,其執不誤。
此《四分歷》元明文圖讖所著也。太初元年,歲在丁丑,上極其元,當在庚戌,
而曰丙子,言百四十四歲超一辰,凡九百九十三超,歲有空行八十二周有奇,乃
得丙子。案歲所超,于天元十一月甲子朔旦冬至,日月俱超。日行一度,積三百
六十五度四分度一而周天一匝,名曰歲。歲從一辰,日不得空周天,則歲無由超
辰。案百七十一歲二 一章,小余六十三,自然之數也。夫數出于杪鰨 猿珊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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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一歲而周。故為術者,各生度法,或以九百四十,或以八十一。法有細粗,
以生兩科,其歸一也。日法者,日之所行分也。日垂令明,行有常節,日法所該,
通遠無已。損益毫犛,差以千里,自此言之,數無緣得有虧棄之意也。今欲飾平
之失,斷法垂分,恐傷大道。以步日月行度,終數不同,四章更不得朔余一。雖
言《九道》去課進退,恐不足以補其闕。且課歷之法,晦朔變弦,以月食天驗,
昭著莫大焉。今以去六十三分之法為歷,驗章和元年以來日變二十事,月食二十
八事,與《四分歷》更失,定課相除,《四分》尚得多,而又便近。孝章皇帝歷
度審正,圖儀晷漏,與天相應,不可復尚。《文曜鉤》曰︰“高辛受命,重黎說
文。唐堯即位,羲和立渾。夏後制德,昆吾列神。成周改號,萇弘分官。”《運
斗樞》曰︰“常佔有經,世史所明。”《洪範五紀論》曰︰“民間亦有黃帝諸歷,
不如史官記之明也。”自古及今,聖帝明王,莫不取言于羲和、常佔之官,定精
微于晷儀,正眾疑,秘藏中書,改行《四分》之原。及光武皇帝數下詔書,草創
其端,孝明皇帝課校其實,孝章皇帝宣行其法。君更三聖,年歷數十,信而征之,
舉而行之。其元則上統開闢,其數則復古《四分》。宜如甲寅詔書故事。
奏可。
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歷元不正,故妖民叛
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歷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近秦
所用代周之元。太史治歷郎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本庚申元經煒明文,受虛
欺重誅。”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以群臣會司徒府
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歷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興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
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案歷法,
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
他元雖不明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當時。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
後,六家紛錯,爭訟是非。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
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
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
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
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今術之不能上通于古,亦猶古術之
不能下通于今也。《元命苞》、《乾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
及《命歷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午 之二十三歲,竟已酉、戊子及丁卯 六十九
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推此以上,上
極開闢,則元在庚申。讖雖無文,其數見存。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
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一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雲當滿
足,則上違《乾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
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 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眾
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而光、晃歷以《考靈
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
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
以追天度,遠有驗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
用之。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
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
斗二十一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
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
奉天之文。”是始用《四分歷》庚申元之詔也。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
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歷象日月星辰,舜葉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
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
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
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
妄虛無造欺語之愆。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誦之議不用,元
和詔書文備義著,非群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詔書勿治罪。
《太初歷》推月食多失。《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
年。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其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
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歷以二月。”至期如紺言。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
用,除待詔。甲辰,詔書以紺法署。施行五十六歲。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
歷以後年正月,于是始差。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常山
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
《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固術與《七曜術》同。月食所失,
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歷以五月。太官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歷以
後年正月。”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丙申,詔書听行誠法。
光和二年,歲在己未。三月、五月皆陰,太史令修、部舍人張恂等推計行度,
以為三月近,四月遠。誠以四月。奏廢誠術,施用恂術。其三年,誠兄整前後上
書言︰“去年三月不食,當以四月。史官廢誠正術,用恂不正術。”整所上正屬
太史,太史主者終不自言三月近,四月遠。食當以見為正,無遠近。詔書下太常︰
“其詳案注記,平議術之要,效驗虛實。”太常就耽上選侍中韓說、博士蔡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