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三禮

類別︰子部 作者︰清•鄭方坤 書名︰經稗

    言有出于近古之儒與經傳之言似異而實同正可相為發明者如禮經雲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而戴氏變除篇雲二十五月而大祥二十七月而是也二十五月者再期大祥之月也從死月數之復遇是月始為再期故曰二十五月也當是時埋衰服斷杖棄之可以謂之畢矣然猶有哀痛未盡思慕未忘故間傳曰再期而大祥素縞麻衣中月而而鄭注雲中月間一月也二十五月之後猶服縞麻又間一月而非二十七月而何哉然二十七月終不見于經則有雜記之文可證其言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鄭注雲父在為母也凡期喪十三月而終矣為母得延兩月至十五月而斯即間月而之證也又何疑于戴氏鄭氏之說哉為異說者始于王子雍以月中釋中月遂謂祥祭之月即行祭而服盡除矣蓋嘗論之有必不然者二古人祭必卜日吉事先近日凶事先日先近日者卜上旬不從則卜中旬又不從則用下旬先日者卜下旬不從則卜中旬又不從則用上旬張子曰不雲三筮筮日止于三即是說也今以中月為月中則祭斷在中旬矣將不卜乎藉令祥祭一卜而從則當在下旬豈可先而後祥乎必不然者一也間月祭之制本出于三年喪父在為母壓屈于父不敢終重服而惟此祥後之縞麻不嫌同于三年也于是乎有十五月之制馬氏泥于檀弓是月之語曲為之解曰祥施三年之喪則其月同施于期喪則其月異為父三年得致哀戚之情故祥同月以彌其日為母期年不得致其哀戚之情故祥異月以彌其月果若此言則期喪之視三年反加隆矣凡五服儀節無不以次減殺何以一條之獨異乎又喪服小記為父母妻長子妻服亦重次于父母叔向等之于三年喪故亦有制四服並列有斬有齊有杖期何嘗分同月異月乎又何嘗因哀戚之得致與否而進退裒益于其間乎議禮者固可臆撰如此乎必不然者二也至于檀弓曰祥而縞是月徙月樂則自有正解陳用之雲是月之雲乃發下文非蒙上文也猶言子于是日哭則不歌也徙月樂者即孟獻子懸而不樂月吉祭乃作樂之說也斯言諒矣或諗予曰三年之喪再期也至親以期斷加隆焉使倍之非禮經乎曰再期曰期斷加倍則誠二十五月矣予應之曰此就祥祭之曰言之也原未嘗謂祥之事盡畢于此也是日也重服已釋古人直謂之除喪故言喪畢檀弓言子夏既除喪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禮不敢過也子張既除喪而見子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制禮不敢不及焉在禮祥之日鼓素琴故夫子予之琴又孔子既祥五日彈琴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二子或過或不及亦在斯時可知矣豈非祥後除喪之明證哉家語詩傳並載此條作喪畢而見益與禮經合然自是以後猶有素縞麻衣冠黃裳之漸變豈限于此乎戴氏所言者變除也言變除則必迄于玄端吉祭而後止故曰二十七月而復何悖于經哉秦火之後諸儒掇拾殘燼安知當時不別有據而輕議之杜佑氏曰除服後一月服大祥後一月服服是則除服之後更有余服古人亦有知之者矣統而論之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猶言期之喪十有三月而畢也三年之喪二十七月而猶言期之喪十五月而也三年之喪有不者矣臣為君妾為夫子為慈母是也期之喪有不者矣伯叔以下父母在為妻是也有不之分無同月異月之別三年之有者終于二十七月無者終于二十四月去言之則皆終于二十五月此禮經之旨也(讀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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