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聖經

類別︰子部 作者︰清•王夫之 書名︰讀四書大全說

    一

    緣“德”上著一“明”字,所以朱子直指為心。但此所謂心,包含極大,托體最先,與“正心”心字固別。性是二氣五行妙合凝結以生底物事,此則合得停勻,結得清爽,終留不失,使人別于物之蒙昧者也。德者有得之謂,人得之以為人也。繇有此明德,故知有其可致而致之,意有其不可欺而必誠焉,心有所取正以為正,而其所著,發于四肢,見于事業者,則身修以應家國天下矣。明德唯人有之,則已專屬之人。屬之人,則不可復名為性。性者,天人授受之總名也。故朱子直以為心。而以其所自得者則亦性也,故又舉張子“統性情”之言以明之。乃既以應萬事,則兼乎情,上統性而不純乎性矣。

    性自不可拘蔽。盡人拘蔽他,終奈他不何,有時還迸露出來。如乍見孺子入井等。即不迸露,其理不失。既不可拘蔽,則亦不可加以明之之功。心便扣定在一人身上,受拘之故。又會敷施翕受,受蔽之故。所以氣稟得以拘之,物欲得以蔽之,而格、致、誠、正亦可施功以復其明矣。

    二

    朱子“心屬火”之說,單舉一髒,與肝脾肺腎分治者,其亦泥矣。此處說心,則五髒五官,四肢百骸,一切“虛靈不昧”底都在里面。如手能持等。“虛”者,本未有私欲之謂也。不可雲如虛空。“靈”者,曲折洞達而咸善也。尚書靈字,只作善解,孟子所言仁術,此也,不可作機警訓。“不昧”有初終、表里二義︰初之所得,終不昧之;于表有得,里亦不昧。不可雲常惺惺。只此三義,“明”字之旨已盡,切不可以光訓“明”。

    孟子曰︰“日月有明,容光必照焉。”明自明,光自光。如鏡明而無光,火光而不明,內景外景之別也。“明德”只是體上明,到“致知”知字上,則漸繇體達用,有光義矣。

    三

    “舊染之污”有二義,而暴君之風化、末世之習俗不與焉。大學之道,初不為承亂之君師言也。一則民自少至長,不承德教,只索性流入污下去。一則人之為善,須是日遷,若偶行一善,自恃為善人,則不但其余皆惡,即此一善,已挾之而成驕陵。故傳雲“日新”,雲“作新”,皆有更進、重新之意。

    新安引書“舊染污俗,咸與惟新”以釋此,則是過泥出處而成滯累。如湯之自銘“日新”也,豈亦染桀之污俗乎?況書雲“咸與惟新”,只是除前不究意,與此何干?

    四

    “必至于是”是未得求得,“不遷”是已得勿失。“止于至善”須一氣讀下,歸重“ 至善”一“至”字。言必到至善地位,方是歸宿,而既到至善地位,不可退轉也。朱子以“ 不能守”反“不遷”,最為明切。此中原無太過,只有不及。語錄中作無太過不及說,自不如章句之當。蓋既雲至善,則終無有能過之者也。

    或疑明德固無太過之慮,若新民,安得不以過為防?假令要民為善,教格過密,立法過峻,豈非太過?然使但向事跡上論,則明德亦將有之。如去私欲而至于絕婚宦,行仁而從井救人,立義而為宰辭粟,亦似太過。不知格物、致知、正心、誠意以明明德,安得有太過?補傳雲“即凡天下之物,莫不因其已知之理而益窮之,以求至乎其極”,何等繁重!誠意傳雲“如惡惡臭,如好好色”,何等峻切!而有能過是以為功者乎?

    新民者,以孝、弟、慈齊家而成教于國,須令國人皆從而皆喻。又如仁人于妨賢病國之人,乃至迸諸四夷,不與同中國。舉賢唯恐不先,退不善唯恐不遠,則亦鰓鰓然惟不及之為憂,安得遽防太過,而早覓休止乎?“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是學問中精密之極致;親賢樂利,須漸被于沒世後之君子小人而不窮。柰何訓止為歇息,而棄“至善”至字于不問耶?或問雲“非可以私意苟且而為”,盡之矣。

    五

    “在”雲者,言大學教人之目雖有八,其所學之事雖繁重廣大,而約其道則在三者也。大學一篇,乃是指示古之大學教人之法,初終條理一貫之大旨,非夫子始為是書建立科條,以責學者。

    章句三“當”字,是推開論理。張氏曰“在猶當也”,鹵莽甚矣。藉令以此教學者“ 當明明德”,亦令彼茫然不知從何處明起。

    六

    黃氏說“氣稟所拘有分數,物欲所蔽則全遮而昏”。不知物欲之蔽,亦有分數。如淫聲淺而美色深者,則去耳之欲亦易,未全昏也。

    曾見魏黨中有一二士大夫,果然不貪。他只被愛官做一段私欲,遮卻羞出幸門一段名義,卻于利輕微,所以財利蔽他不得;而其臨財毋苟得一點良心,也究竟不曾受蔽。此亦分數偏全之不齊也。

    七

    朱子說“定、靜、安、慮、得是功效次第,不是工夫節目”。謂之工夫,固必不可。乃所謂功效者,只是做工夫時自喻其所得之效,非如中庸形、著、明、動,逐位各有事實。故又雲︰“才知止,自然相因而見。”

    總之,此五者之效,原不逐段歇息見功,非今日定而明日靜也。自“知止”到“能得 ”,徹首徹尾,五者次見而不舍。合而言之,與學相終始;分而言之,格一物亦須有五者之效方格得,乃至平天下亦然。又格一易格之物,今日格之而明日已格,亦然。戒一念之欺,自其念之起,至于念之成,亦無不然。若論其極,則自始教“格物”,直至“明明德于天下 ”,自“欲明明德于天下”立志之始,乃至天下可平,亦只于用功處見此五者耳。為學者當自知之。

    “知止”是知道者明德新民底全體大用,必要到此方休。節雲知止,具雲知止于至善。“定”則于至善中曲折相因之致,委悉了當。內不拘小身心意知而喪其用,外不侈大天下國家而喪其體,十分大全,一眼覷定,則定理現,故曰有定。定體立矣。偏曲之學,功利之術,不足以搖之,從此下手做去,更無移易矣。此即從“知止”中得,故曰︰“才知止,自然相因而見。”

    後四者其相因之速亦然。就此下手做去時,心中更無恐懼疑惑,即此而“心不妄動” ,是謂之靜。妄動者,只是無根而動。大要識不穩,故氣不充,非必有外物感之。如格一物,正當作如是解,卻無故若警若悟,而又以為不然,此唯定理不見,定志不堅也。若一定不易去做,自然不爾,而氣隨志靜,專于所事以致其密用矣。唯然,則身之所處,物之來交,無不順而無不安,靜以待之故也。如好善如好好色,則善雖有不利,善雖不易好,而無往不安心于好。此隨舉一條目,皆可類推得之。要唯靜者能之,心不內動,故物亦不能動之也。

    慮而雲“處事精詳”者,所謂事,即求止至善之事也。所以謂之事者,以學者所處之事,無有出于明德新民之外也。才一知當止于至善,即必求至焉;而求止至善,必條理施為,精詳曲至。唯內不妄動,而于外皆順,則條理粲然,無復疏脫矣。不亂于外,故能盡于其中也。

    于內有主,于外不疑,條理既得,唯在決行之而已矣。行斯得矣。一日具知,則慮而得可見于一日之閑;終身不舍,則定靜安相養于終身之久要。則定靜安慮相因之際,不無相長之功,而不假更端之力。惟至于得,則篤行之事,要終而亦創始。故或問雲“各得其所止之地而止之”,“而止之”三字在能得後。亦明非得之為盡境也。

    九

    朱子于正心之心,但雲“心者身之所主也”,小注亦未有委悉及之者,將使身與意中閑一重本領,不得分明。非曰“心者身之所主也”其說不當,但止在過關上著語,而本等分位不顯,將使卑者以意為心,而高者以統性情者言之,則正心之功,亦因以無實。

    夫曰正其心,則正其所不正也,有不正者而正始為功。統性情之心,虛靈不昧,何有不正,而初不受正。抑或以以視、以听、以言、以動者為心,則業發此心而與物相為感通矣,是意也,誠之所有事,而非正之能為功者也。蓋以其生之于心者傳之于外,旋生旋見,不留俄頃,即欲正之,而施功亦不徹也。

    蓋曰“心統性情”者,自其所含之原而言之也。乃性之凝也,其形見則身也,其密藏則心也。是心雖統性,而其自為體也,則性之所生,與五官百骸並生而為之君主,常在人胸臆之中,而有為者則據之以為志。故欲知此所正之心,則孟子所謂志者近之矣。

    惟夫志,則有所感而意發,其志固在,無所感而意不發,其志亦未嘗不在,而隱然有一欲為可為之體,于不睹不聞之中。欲修其身者,則心亦欲修之。心不欲修其身者,非供情欲之用,則直無之矣。傳所謂“視不見,听不聞,食不知味”者是已。夫唯有其心,則所為視、所為听、所欲言、所自動者,胥此以為之主。惟然,則可使正,可使不正,可使浮寄于正不正之閑而听命于意焉。不于此早授之以正,則雖善其意,而亦如雷龍之火,無恆而易為起滅,故必欲正其心者,乃能于意求誠。乃于以修身,而及于家、國、天下,固無本矣。

    夫此心之原,固統乎性而為性之所凝,乃此心所取正之則;而此心既立,則一觸即知,效用無窮,百為千意而不迷其所持。故大學之道,必于此授之以正,既防閑之使不向于邪,又輔相之使必于正,而無或倚靡無托于無正無不正之交。當其發為意而恆為之主,則以其正者為誠之則。中庸所謂“無惡于志”。當其意之未發,則不必有不誠之好惡用吾慎焉,亦不必有可好可惡之現前驗吾從焉;而恆存恆持,使好善惡惡之理,隱然立不可犯之壁壘,帥吾氣以待物之方來,則不睹不聞之中,而修齊治平之理皆具足矣。此則身意之交,心之本體也;此則修誠之際,正之實功也。故曰“心者身之所主 ”,主乎視听言動者也,則唯志而已矣。

    十

    朱子說“格物、致知只是一事,非今日格物,明日又致知”,此是就者兩條目發出大端道理,非竟混致知、格物為一也。正心、誠意,亦非今日誠意,明日又正心。乃至平天下,無不皆然,非但格致為爾。

    若統論之,則自格物至平天下,皆止一事。如用人理財,分明是格物事等。若分言之,則格物之成功為物格,“物格而後知至”,中閑有三轉折。藉令概而為一,則廉級不清,竟雲格物則知自至,竟刪抹下“致”字一段工夫矣。

    若雲格物以外言,致知以內言,內外異名而功用則一,夫物誠外也,吾之格之者而豈外乎?功用既一,又雲“致知在格物”,則豈可雲格物在格物,致知在致知也?

    今人說誠意先致知,咸雲知善知惡而後可誠其意,則是知者以知善知惡言矣。及說格物致知,則又雲知天下之物,便是致知。均一致知,而隨上下文轉,打作兩橛,其迷謬有如此者。

    至如或問小注所引語錄,有謂“父子本同一氣,只是一人之身分成兩個”為物理,于此格去,則知子之所以孝,父之所以慈。如此迂誕鄙陋之說,必非朱子之言而為門人所假托附會者無疑。天下豈有欲為孝子者,而痴痴呆呆,將我與父所以相親之故去格去致,必待曉得當初本一人之身,而後知所以當孝乎?即此一事求之,便知吾心之知,有不從格物而得者,而非即格物即致知審矣。

    且如知善知惡是知,而善惡有在物者,如大惡人不可與交,觀察他舉動詳細,則雖巧于藏奸,而無不洞見;如砒毒殺人,看本草,听人言,便知其不可食︰此固于物格之而知可至也。至如吾心一念之非幾,但有愧于屋漏,則即與跖為徒;又如酒肉黍稻本以養生,只自家食量有大小,過則傷人︰此若于物格之,終不能知,而唯求諸己之自喻,則固分明不昧者也。

    是故孝者不學而知,不慮而能,慈者不學養子而後嫁,意不因知而知不因物,固矣。唯夫事親之道,有在經為宜,在變為權者,其或私意自用,則且如申生、匡章之陷于不孝,乃藉格物以推致其理,使無縴毫之疑似,而後可用其誠。此則格致相因,而致知在格物者,但謂此也。

    天下之物無涯,吾之格之也有涯。吾之所知者有量,而及其致之也不復拘于量。顏子聞一知十,格一而致十也。子貢聞一知二,格一而致二也。必待格盡天下之物而後盡知萬事之理,既必不可得之數。是以補傳雲“至于用力之久,而一旦豁然貫通焉”,初不雲積其所格,而吾之知已無不至也。知至者,“吾心之全體大用無不明”也。則致知者,亦以求盡夫吾心之全體大用,而豈但于物求之哉?孟子曰︰“梓匠輪輿,能與人規矩,不能使人巧。” 規矩者物也,可格者也;巧者非物也,知也,不可格者也。巧固在規矩之中,故曰“致知在格物”;規矩之中無巧,則格物、致知亦自為二,而不可偏廢矣。

    大抵格物之功,心官與耳目均用,學問為主,而思辨輔之,所思所辨者皆其所學問之事。致知之功則唯在心官,思辨為主,而學問輔之,所學問者乃以決其思辨之疑。“致知在格物”,以耳目資心之用而使有所循也,非耳目全操心之權而心可廢也。朱門諸子,唯不知此,反貽鵝湖之笑。乃有數字句、匯同異以為學,如朱氏公遷者。嗚呼!以此為致知,恐古人小學之所不暇,而況大學乎?勿軒熊氏亦然。

    一一

    大學于治國平天下,言教不言養。蓋養民之道,王者自制為成憲,子孫守之,臣民奉之。入官守法,仕者之所遵,而非學者之事,故大學不以之立教。所雲厚薄,如論語“躬自厚而薄責于人”之旨,即所謂“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也。其雲以推恩之次第言者,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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