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杖刑致死的人要定驗所受杖處瘡痕的闊狹,看驗陰囊和婦人的陰戶,以及兩脅肋、腰、小腰等處,有沒有血蔭痕。
小杖的傷痕,左邊橫長三寸,闊二寸五分;右邊橫長三寸五分,闊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的傷痕,左右各方圓三寸到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膿水,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
背上的杖瘡,橫長五寸,闊三寸,深五分。如果日數少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有毒氣攻注,青赤〈皮達〉皮緊硬的去處。如果日數多時,宜說,兼瘡傷的周圍也有膿水淹浸、皮肉潰爛的去處。將養不好,致命身死。
又有審問時用腿杖,而荊杖侵及外腎而死的,尤其須要細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