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驗尸狀必須開具︰死人尸體原來在什麼地方,怎樣安放,那里的四至,有什麼衣服在那里,要逐一檢驗札記下名稱件數。該尸體身上有沒有雕專灸瘢,舊有什麼缺折肢體以及傴僂、拳跛、禿頭、青紫、黑色、紅志、肉瘤、蹄踵等各種疾狀,都要在驗尸狀中一一記明,以備證驗詐偽,追尋本原,推究審問;以及遇有不知姓名人的尸體,後來有骨肉親屬出來申訴理論的,便要用驗尸狀辨證查看。今天的驗狀,這樣簡略,記述不全,以致妨礙長遠應用。況且檢驗尸體,本是因為凶死、獄囚、軍人、無主死人等,才派官定驗,兼以官府信憑驗尸狀推究審訊,怎麼可以疏略?又何況驗尸失當,獲罪不輕。擔當此項職務者,切要很好研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