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三甲散鱉甲

類別︰子部 作者︰明•吳有性 書名︰瘟疫論

    龜甲(並用酥炙黃為末各一錢或用醋炙代之)川山甲(土炒黃為末五分)蟬退(洗淨炙乾五分)僵蠶(白硬者切斷生用五分)牡蠣(煆為末五分咽燥者酌用)� ]三個乾者擘碎鮮者搗爛和酒少許取汁入湯藥同服其渣入諸藥同煎)白芍藥(酒炒七分)當歸"五分﹝\ 甘草"三分﹝,水二鍾,煎八分,濾清溫服。若素有老瘧,或癉瘧者,加牛膝一錢,何首烏一錢,胃弱欲作瀉者,宜用九蒸九曬。若素有郁痰者,加貝毋一錢,老痰者,加括蔞霜五分,善嘔者勿用,若咽乾作癢者,加花粉知毋各五分,若素有燥嗽者,加杏仁搗爛一錢五分,若素有內傷瘀血者,倍? A如無? A以乾漆炒煙盡,為末五分,及桃仁搗爛一錢代之,服後病減六七,餘勿服,當盡調理法。

    調理法凡人胃氣強盛,可饑可飽,若久病之後,胃氣薄弱,最難調理,蓋胃體如灶,胃氣如火,谷食如薪,合水谷之精微,升散為血脈者如焰,其糟粕下轉為糞者如燼,是以灶大,則薪多火盛,薪斷而餘焰猶存,雖薪後續,而火亦然,若些小鐺鍋,止宜薪數睫,稍多則壅滅,稍斷則火絕,死灰而求復燃,不亦難乎,若夫大病之後,客邪新去,胃口方開,幾微之氣,所以多與早與遲與,皆不可也,宜先與粥 ,次糊飲,次糜粥,次稀飯,尤當循序漸進,毋先其時毋後其時,當設爐火,晝夜勿令斷絕,以備不時之用,思谷即與,稍緩則胃饑如剡,再緩則胃氣傷,反不思食矣,既不思食,若照前與之,雖食而弗化,弗化則傷之又傷,不為食復者,當如初進法,若更多與,及黏硬之物,胃氣壅甚,必脹滿難支,若氣絕谷存,乃致反覆顛倒,形神俱脫而死矣。

    統論疫有九傳治法夫疫之傳有九,然亦不出乎表 之間而山矣,所謂九傳者,病人各得其一,非謂一病而有九傳也,蓋瘟疫之來,邪自口鼻而入,感於膜原,伏而未發者,不知不覺,巳發之後,漸加發熱,脈洪而數此眾人相同,宜達原飲疏之,繼而邪氣一離膜原,察其傳變,眾人不同者,以其表 各異耳,有但表而不 者,有但 而不表者,有表而再表者,有 而再 者,有表 分傳者,有表 分傳而再分傳者,有表勝於 者,有 勝於表者,有先表而後 者,有先 而後表者,識此九傳,其去病一也,醫者不知九傳之法,不知邪之所在,如盲者之不任杖,聾者之听宮商,無音可求,無路可適,未免當汗不汗,當下不下,或顛倒誤用,或尋枝摘葉,但治其證,不治其邪,同歸於誤一也。

    所言但表而不 者,其證頭疼身痛,發熱而復凜凜,內無胸滿腹脹等證,谷食不絕,不煩不渴,此邪氣之傳,由肌表而出,或自斑消,或從汗解,斑者,有斑疹\ 桃花斑\紫雲斑,汗者,有自汗\ 盜汗\ 狂汗\ 戰汗之異,此病氣之使然,不必較論,但求得斑得汗為憊疾耳,凡自外傳者為順,勿藥亦能自愈,間有汗出不徹而熱不退者,宜白虎湯,斑出不透而熱不退者,宜舉斑湯,有斑汗並行而愈者,若斑出不透,汗出不徹而熱不除者,宜白虎合舉斑湯。

    間有表而再表丈,所發未盡,膜原尚有隱伏之邪,或二三日後,四五日後,依前發熱,脈洪而數,及其解也,斑者仍斑,汗者仍汗而愈,未愈者,仍如前法治之,然亦稀有,至於三表者,更稀有也。

    若但 而不表者,外無頭疼身痛,向後亦無三斑四汗,惟胸膈痞悶,欲吐不吐,雖得少吐而不快,此邪傳 之上者,宜瓜蒂散吐之,邪從吐減,邪盡病巳,邪傳 之中下者,心腹脹滿,不嘔不吐,或燥結便閉,或熱結旁流,或協熱下利,或大腸膠閉,並宜承氣輩,導去其邪,邪減病減,邪盡病巳,上中下皆病者,不可吐,吐之為逆,但宜承氣導之,則在上之邪順流而下,嘔吐立止,脹滿漸除。

    有 而再 者,愈後二三日,或四五日,依前之證復發,在上者仍吐之,在下者仍下之,再 者常事,甚至三 者亦有也,雖有上中下之分,皆為 證。

    若表 分傳者,始則邪氣伏於,膜原,膜原者,即半表半 也,此傳法以邪氣平分,半入於 ,則現 證,半出於表,則現表證,此疫家之常事,然表 俱病,內外壅閉,既不得汗,而復不得下,此不可汗,強求其汗,必不可得,宜承氣先通其 , 邪先去,邪去則 氣通,中氣方能達表,血者郁於肌肉之邪,乘勢盡發於肌表矣,或斑或汗,蓋隨其性而升泄之也,諸證悉去,既無表 證,而熱不退者,膜原尚有巳發之邪未盡也,宜三消飲調之。

    若表 分傳而再分傳者,照前表 得病,宜三消飲,復下復汗,如前而愈,此亦常事,至於三發者,亦偶有之。

    若表勝於 者,膜原伏邪發時,傳表之邪多,傳 之邪少,何以知之,表證多而 證少,當治其表, 證兼之,若 證多而表證少者,但治其 ,表證自愈。

    若先表而後 者,始則但有表證,而無 證,宜達原飲,有經證者,當用三陽加法,經證不顯,但發熱者,不用加法,繼而脈洪大而數,自汗而渴,邪離膜原,未能出表耳,宜白虎湯,辛涼解散邪從汗解,脈靜身涼而愈,愈後二三日後,或四五日後,依前發熱,亙達原飲,至後反加胸滿腹脹,不思谷食,煩渴,舌生胎刺等證,加大黃微利之,久而不去,在上者宜瓜蒂散吐之,在中下者,宜承氣湯導之。

    若先 而後表丈,始則發熱,漸如 證,下之 證除,二三日內復發去,反加頭疼身痛脈浮者,宜白虎湯,若下後熱減不甚,三四日後,精神不慧,脈浮者,宜白虎湯汗之,服湯復不得汗者,因津液枯竭也,加人參,覆杯則汗解,此近表 分傳之證,不在此例。若大下後,大汗後,表 之證悉去,繼而一身盡痛,身如被杖,甚則不可轉側,脈遲細者,此汗出太過,陽氣不周,骨寒而痛,非表證也,此不必治,二三日內,陽氣自回,身痛自愈。

    凡疫邪再表再 ,或再表 分傳者,醫家不解,反責病家不善調理,以致反復,病家不解,每責醫家用藥有誤,致病復起,彼此歸咎,胥失之矣,殊不知病勢之所當然,蓋氣性如此,一者不可為二,二者不可為一,絕非醫家病家之過也,但得病者,尚賴精神完固,雖再三反復,隨復隨治,隨治隨愈。

    間有延挨失治,或治之不得其法,日久不除,精神耗竭,嗣後更醫投藥,但將現在之邪撥去,因而得效,殊不知膜原尚有伏邪在,一二日內,前證復起,反加循衣摸床,神思昏憒,目中不了了等證,且脈氣漸萎,大凶之兆也,譬如行人,日間趲行,未晚投宿,何等從容,今則日間繞道,日暮途長,急無及矣,病家不咎於前醫擔誤日時,反咎於後醫既生之而後殺之,良可嘆也,當此之際,攻之則元氣幾微,是求速死,補之則邪火愈熾,精氣愈爍,守之則正不勝邪,必無生理,三路俱亡,雖有慮扁之技,亦無所施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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