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經>>說︰“稷者,五谷之長。五谷眾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
謹按<<春秋左氏傳>>︰“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谷疏果,故立以為稷正也。周棄亦以為稷,自商以來祀之。”禮緣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則祭稷谷,不得以稷米祭。稷反自食也。而邾文公用繒子于次睢之社,司馬子魚諫曰︰“古者六畜不相為用,祭以為人也,民人,神之主也,用人,其誰享之?”<<詩>>雲︰“吉日庚午,既伯既禱。”豈復殺馬以祭馬乎?<<孝經>>之說於斯悖矣。未之神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於西南,水勝火為金相也。
卷八 稷神類別︰子部
作者︰東漢•應劭 書名︰風俗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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