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 如是我闻一 案例种种

类别:集部 作者:纪昀(清) 书名:阅微草堂笔记

    河间府吏刘启新,粗知文义,一日问人曰:枭鸟破獍是何物?或对曰:枭鸟食母,破獍食父,均不孝之物也。刘拊掌曰:是矣。吾患寒疾,昏懵中魂至冥司,见二官连几坐,一吏持牍请曰:某处狐为其孙啮杀,禽兽无知,难责以人理,今惟议抵,不科不孝之罪。左一官曰:狐与他兽有别,已炼形成人者,宜断以人律;未炼形成人者,自宜仍断以兽例。右一官曰:不然,禽兽他事与人殊,至亲属天性,则与人一理。先王诛枭鸟破獍,不以禽兽而贷也。宜科不孝,付地狱。左一官首肯曰:公言是。俄吏抱牍下,以掌掴吾,悸而苏。所言历历皆记,惟不解枭鸟破獍语,窃疑为不孝之鸟兽,今果然也。案此事新奇,故阴府亦烦商酌。知狱情万变,难执一端。据余所见,事出律例外者,一人外出,讹传已死,其父母因鬻妇为人妾。夫归,迫于父母,弗能讼也。潜至娶者家,伺隙一见,竟携以逃,越岁缉获,以为非奸,则已别嫁;以为奸,则本其故夫。官无律可引。又劫盗之中,别有一类,曰赶蛋,不为盗而为盗之盗。每伺盗出外,或袭其巢,或要诸路,夺所劫之财。一日互相格斗,并执至官,以为非盗,则实强掠;以为盗,则所掠乃盗赃,官亦无律可引也。又有奸而怀孕者,决罚后,官依律判生子还奸夫。后生子,本夫恨而杀之。奸夫控故杀其子。虽有律可引,而终觉奸夫所诉,有理无情;本夫所为,有情无理,无以持其平也。不知彼地下冥官遇此等事,又作何判断耶。

    【译文】

    河间府胥吏刘启新,略知文义:一天问人说:“枭鸟、破镜是什么东西?有的回答说:“枭鸟吃母,破镜吃父,都是不孝的东西。”刘拍着手说:“是了,我患感受寒邪的病,昏迷中魂到了阴司,看见两个官员几案相连而坐,一个小吏拿着文件请示说:‘某处的狐被它的孙子咬死,禽兽无知,难以用人的道理来要求它。现今只是商议抵罪,不判处不孝的罪。’左边一个官员说:‘狐同其它的禽兽有区别,已经修炼形体成为人的,应当断以人间的律条,没有修炼形体成为人的,自然应当仍旧断以禽兽的律条。’右边一个官员说:‘不对,禽兽别的事情和人不同,至于亲属天性,则和人同一个道理。上古的贤明君王诛杀枭鸟、破镜,不因为禽兽而宽免。应当仍旧判处不孝,交付地狱。’左边一个官员点头表示同意,说:‘您说的是。’一会儿,小吏抱着文件下来。用巴掌打我,心里惊跳而醒。所说的都一一清楚地记得,只是不理解枭鸟、破镜的话,疑心是不孝的鸟兽,如今果然不错。”

    按,这件事情新奇,所以阴间官府也费事商议酌量。由此知道案情万变,难以执持一端。根据我见过事情出于法律条例之外的:一个人外出,错传已经死了,他的父母因而把媳妇卖给别人做妾。丈夫归来,迫于是父母所做的,不能诉讼,只好偷偷地到了娶去的人家,等待时机和妻子见了一面,竟携带她逃走。过了一年,双双被捕获。如果认为不是奸情,她却已经另嫁;如果认为是奸情,男人却本是她原来的丈夫。官府没有律条可以引用。

    又抢劫的盗贼之中,另有一类叫赶蛋,不做盗贼而做盗贼的盗贼。他们每每等候盗贼外出,或者偷袭盗贼的巢穴,或者在路上拦截,夺取所劫掠的财物。一天,互相格斗,一起抓到了官府,以为不是盗贼,则事实上强抢,以为是盗贼,则所劫掠的乃是盗贼的赃物。这也没有律条可以引用。又有因通奸而怀孕的,判决责罚以后,官府依照律条判生了儿子还给奸夫。后来生了儿子,本夫愤恨而把婴儿杀了。奸夫控告故意杀他的儿子。虽然有律条可以引用,而终觉得奸夫所申诉的,有理无情,本夫所做的,有情无理。于是无法摆得平。不知道那地下阴司的官员,碰到这类事情,又该作什么样的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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