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客曰。摻刀自割。固害慈心。若自人殺之。而我食之。有何不可。
答曰。此掩耳盜鈴也。若謂自人殺之。即可嫁禍于人。則屈受官刑者。但當怨隸人,不當怨官長矣。噫。物類可欺。自心可欺耶。
譯文
問︰親自拿刀殺生,確實有損慈悲之心。不過若是別人殺了,而我才吃,又有何不可呢?
答︰你這叫做掩耳盜鈴呀,若是認為別人殺的,就可以嫁禍于人。那麼委屈受到用刑之人,是否應當埋怨執刑之人,而不應當埋怨下令用刑之官長呢。唉,畜生可以欺騙,然而可以欺騙得了自己的良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