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二 ○歷差失閏

類別︰子部 作者︰(宋)周密 書名︰齊東野語

    咸淳庚午十一月三十日冬至,後為閏十一月,既已頒歷,而浙西安撫司準備差遣臧元震,以書白堂,且作《章歲積日圖》,力言置閏之誤。

    其說謂歷法以章法為重,章歲為重。蓋歷數起于冬至,卦氣起于中孚,而十九年為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閏,必第七閏在冬至之前,必章歲至朔同日,此其綱領也。《前漢律歷志》雲︰"朔旦冬至,是謂章月。"《後漢志》雲︰"至朔同日,謂之章月。積分成閏,閏七而盡,其歲十九,名之曰章。"《唐志》雲︰"天數終于九,地數終于十,合二終以紀閏余。"此章法之不可廢也如此。今頒降庚午歲歷,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為冬至,又以冬至後為閏十一月,殊所未曉。竊謂庚午之閏,與每歲閏月不同,庚午之冬至,與每歲之冬至又不同。蓋自淳壬子數至咸淳庚午,凡十九年,是為章歲,其十一月是為章月。以十九年七閏推之,則閏月當在冬至之前,不當在冬至之後。以至朔同日論之,則冬至當在十一月初一日,不當在三十日。今若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則是章歲至朔不同日矣。若以閏月在冬至後,則是十九年之內,止有六閏,又欠一閏矣。且尋常一章,共計六千八百四十日,于內加七閏月,除小盡,積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止有一日來去。今自淳十一年辛亥章歲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後起算,十九年至咸淳六年庚午章歲十一月初一日,合是冬至,方管六千九百四十日。今算造官以閏月在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後,則此一章,只有六閏,更加六閏除小盡外,實積止有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後章數歲之數,實欠二十八日,歷法之差,莫甚于此。況天正冬至,乃歷之始,必自冬至後積三年余分,而後可以置第一閏。今庚午年章歲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去第二日丁卯,僅有四個時辰。且未有正日,安得便有余分?且未有余分,安得便有閏月?則是後一章發頭處,便算不行,其繆可知也。今欲改正庚午歷,卻有一說,簡而易行。蓋歷法有平朔,有經朔,有定朔也。一大一小,此平朔也;兩大兩小,此經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此古人常行之法。今若能行定朔之說而改正之,則當以前十一月大為閏十月小,以閏十一月小為十一月大,則丙寅日冬至即可為十一月初一日,卻以閏十一月初一之丁卯為十一月初二日,庶幾遞趲下一日,直至閏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卻為大盡。如此,則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則至朔同日矣,閏月既在冬至節前,則十九年七閏矣。此昔人所謂晦節無定,由時消息,上合履端之始,下得歸余于終,正此謂也。蓋自古之歷,行之既久,未有不差,既差,未有不改者。漢歷五變,而《太初歷》最密,《元和歷》最差。唐歷九變,而《大衍歷》最密,《觀象歷》最繆。本朝開基以後,歷凡九改,而莫不善于《紀元歷》。中興以後,歷凡七改,而莫善于《統元歷》。且後漢元和初歷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閏。雖歷已頒,亦改正之,今何惜于改正哉。

    于是朝廷下之有司,差官偕元震至蓬省與太史局官辨正,而太史之辭窮。朝廷從其說而改正之,因更《會天歷》為《承天歷》。元震轉一官判太史局,鄧宗文、譚玉等已下,各降官有差焉。

    余雖不善章 元紀之數,然以杜征南《長歷》以考《春秋》之月日,雖甚精密,而其置閏之法則異乎此,竊有疑焉。謂如隱公二年閏十二月,五年、七年亦皆閏十二月,然猶是三歲一閏,五歲再閏。如莊公二十年置閏,其後則二十四年以至二十八年,皆以四歲一閏,無乃失之疏乎?僖公十二年閏,至十七年方閏;二十五年閏,至三十年方閏,率以五歲一閏,何其愈疏乎?如定公八年置閏,其後則十年,以至十二年、十四年,皆以二歲一閏,無乃失之數乎?閔之二年辛酉既閏矣,僖之元年壬戌又閏,僖之七年、八年,哀之十四年、十五年,皆以連歲置閏,何其愈數乎?至于襄之二十七年,一歲之間,頓置兩閏,蓋曰十一月辰在申,司歷過也。于是既覺其繆,故前閏建酉,後閏建戌,以應天正。然前乎此者,二十一年既有閏,二十四年、二十六年又有閏。歷年凡六,置閏者三,何緣至此失閏已再,而頓置兩閏乎?近則十余月,遠或二十余年,其疏數殆不可曉。豈別有其術乎?抑不明置閏之法以致此乎?並著于此,以扣識者。


如果你對齊東野語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 點擊這里 發表。
重要聲明︰典籍《齊東野語》所有的文章、圖片、評論等,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