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露卷之一 甲 範石湖使北

類別︰子部 作者︰(宋)羅大經 書名︰鶴林玉露

    淳熙中, 【 淳熙中 原「淳熙」上有一「宋」字,蓋後人追加。書中類此者甚多,均依此例刪去,不再出校。】 範至能使北, 【 範至能使北 案,考宋史卷三八六範成大傳,成大字致能,此作「至能」,或俗書,或偶誤。又,「使北」,原作「北使」,系「使北」之誤倒,參稽本條標題及諸本改。】 孝宗令口奏金主,謂河南乃宋朝陵寢所在,願反侵地。 【 願反侵地 諸本作「願受侵地」。】 至能奏曰︰「茲事至重, 【 茲事至重 諸本無「至重」二字。】 合與宰相商量, 【 合與宰相商量 「合」,諸本作「須」,與上句連讀為「茲事須與宰相商量」。】 臣乞以聖意諭之,議定乃行。」上首肯,既而宰相力以為未可,而聖意堅不回。至能遂自為一書,述聖語。至虜庭,納之袖中。既跪進國書,伏地不起。時金主乃葛王也,性寬慈,傳宣問使人何故不起。至能徐出袖中書,奏曰︰「臣來時,大宋皇帝別有聖旨,難載國書,令臣口奏。 【 令臣口奏 「令」,原作「今」,形近而誤,據諸本改。】 臣今謹以書述,乞賜聖覽。」書既上,殿上觀者皆失色。至能猶伏地。再傳宣曰︰「書詞已見,使人可就館。」至能再拜而退。虜中?臣咸不平, 【 ?臣咸不平 「咸」,諸本作「或」。】 議羈留使人,而虜主不可。至能將回,又奏曰︰「口奏之事,乞于國書中明報, 【 乞于國書中明報 「于」,諸本作「與」。】 仍先宣示,庶使臣不墮欺罔之罪。」虜主許之。報書雲︰「口奏之說,殊駭觀听,事須審處,邦乃孚休。」既還,上甚嘉其不辱命。由是超擢,以至大用。至能在燕京會同館,守吏微言有羈留之議,乃賦詩曰︰「萬里孤臣致命秋,此身何止一漚浮。 【 此身何止一漚浮 「漚浮」,諸本作「浮漚」。】 提攜漢節同生死,休問羝羊解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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