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商有投于戶部者,曰︰「蕃商辛押 羅者,居廣州數十年矣,家貲數百萬緡,本獲一童奴,過海遂養為子。 羅近歲還蕃,為其國主所誅,所養子遂主其家。今有二人在京師,各持數千緡,皆養子所遣也。此于法為戶絕,謹以告。」李公擇既而為留狀,而適在告,郎官謂予曰︰「 羅家貲如此,不可失也。」予呼而訊之曰︰「 羅死蕃國,為有報來廣州耶?」曰︰「否,傳聞耳。」「 羅養子所生父母、所養父母有在者耶?」曰︰「無有也。」「法告戶絕,必于本州縣,汝何故告于戶部?」曰︰「戶部于財賦無所不治。」曰︰「此三項皆違法,汝姑伏此三不當,吾貸汝。」其人未服。告之曰︰「汝不服,可出詣御史台、尚書省訴之。」其人乃服。並召養子所遣二人,謂之曰︰「此本不預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搖撼汝耳。」亦責狀遣之。然郎中終以為疑,予曉之曰︰「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許。其所以不訴于廣州而訴于戶部者,自知難行,欲假戶部之重,以動州縣耳。」郎中乃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