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練膽氣第二 第三十四。禁爭毆

類別︰子部 作者︰(明)戚繼光 書名︰練兵實紀

    自己軍士頭目,兩相斗毆,不論曲直,各捆打,然後查其所由加治。若軍士與非管隊總,隊總與非管旗總、車正,旗總、車正與非管百總,百總與非管把總,把總與非管千總爭毆者,先治其卑者以不守分之罪,然後另剖曲直,若與本管爭毆者,以毆父母論,定行軍法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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