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儲練通論(下) 十六。原戰

類別︰子部 作者︰(明)戚繼光 書名︰練兵實紀

    夫戰之有秘者,猶醫方之火候也,方同而火候異,則效有差等矣。陣惟密,此平原之法也。凡臨陣時,去數里地列陣,須一息而定,列陣時勿使敵見尤妙。列畢,火器在前,抬營而進,或敵來沖我,或列陣待我,挨到五十步內,火器听中軍令齊發,只有一次,兵士乘火煙如雲一齊擁進,須是飛走,密布長器,如蜂叢蟻附,一齊擁上,不可毫發遲疑,短兵救之,無有不勝,此非擊殺之力,乃火煙之勢,飛進之雄,奪其心目;徑前交鋒,彼自靡矣。兵法謂︰“勢險節短,始如處女,敵人開戶;終如脫免,敵不及拒。”不其然乎?

    為軍務之事,照得各營路軍器什物甚多,遇有損失,如體恤軍貧,盡為之官制,則軍無責成,愈不用心收拾,如盡責軍賠,則貧軍又無力能前,除將各項器械,于會計之時,已行三協督各將領從長計議,分別某項官制,遇有損失,依法責治,不令賠償。某項初則官制一次,以後損失,自行賠補。某項俱系各軍自辦,並不官給。議擬已定,呈復前來,為照各器俱有官號字樣。若遇不時損失,官給者務要即時報官,其官給一次者,與自備者,若有損壞,各軍亦要即行自備完美。每月一次,類報本營,各將領書填字號,免其責打。若大眾一同損失,及出征用去者,臨時另行通備,或屬官帑,或屬罰補,不在此例。擬合通行遵照,為此牌仰本官,即便轉行所屬管路,查照單開款項,傳諭各軍,遂有損壞軍器,應官制者,即行報官,呈請官銀修制。應各軍賠補者,各軍即行賠補,永為定例。各將領仍每月類報本府一次,查考,取各遵依繳查,毋得違玩未便。

    計開車馬步器具︰

    一、盔甲、臂手、鉤槍、鈀、夾刀、大棒、鴨嘴棍、長刀、藤木牌、狼筅、腰刀、大將軍、虎蹲炮、快槍、鳥銃、提炮、皮簍、鑼鍋、鑼鼓旗、狼機、圍幔。

    以上俱于重大之器,遇有損壞,應該修整,從宜估明,請給官銀買辦工料修造,如無故損失者,若責本軍自賠,不惟造不如法,而工費頗多,軍力不貲,非又市集易買可得之物,相應損失之人,賠辦物料,听該管官呈報本將官處,責令官匠造補。若極貧無出者,重加責治,以示其懲,官為之處,願自納價者俱免責。

    一、鐵閂、鐵錘、鐵剪、鐵錐、藥匙、鐵送子、杖、錫鰲、火繩、木綁、車騾鞍屜、繩索、木枕、木郎頭、馱架、油簍罩、木桶、柳筐、火鐮石、鉛子模、木馬子、鐵钁杴。

    以上器具,遇有損壞,應行官給一次。以後遇有損壞,所費工料不多,軍力可辦,應該本軍照式賠修。

    一、 帶、椰瓢、解手刀、弓、箭、弦、撒、袋、火線、子藥袋、藥管、火線筒、銃套、燈籠、水袋、馬鞍仗、夾板、料兜、繩絆、釘钁、解錐、草鍘、蹋鞋、號衣、大帽、石子、鐵斧。

    以上器具,俱應各軍自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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