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案治遷代前逋詔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後魏文

    (太安五年九月)

    夫褒賞必于有功,刑罰審于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之常式。牧守蒞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歲滿去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于督察,不加彈正,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奸邪之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處罪,以正天下。自今諸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之爵寵,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者明為條制,以為常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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