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 制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隋文

    戰亡之家,給復十年。(元年七月丁酉)

    百官不得計考增級,必有德行功能,灼然顯著者,擢之。(二年七月庚申)

    民間鐵叉、搭鉤、 刃之類,皆禁絕之。(五年正月己丑)

    魏、周官不得為蔭。(二月庚子)

    父母听隨子之官。(二月壬戌。已上並《隋書•煬帝紀上》)

    驍果之家蠲免賦役。(九年八月甲辰)

    盜賊籍沒其家。(八月戊申。已上並《隋書•煬帝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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