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五 ○與侍臣論服制敕
類別︰集部 作者︰不詳 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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朕以為親姨舅既服小功,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宜服 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又鄭元注《禮記》雲︰“同爨 。”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雲︰“外親之服皆 ”,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過本,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傷乎?是皆親親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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