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八 ○满限不到任处分敕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诸州府及县令,今后每有阙官,宜委本州府当日牒报本道观察节度及租庸使,使司具阙由,附便使牒中书门下,送吏部依阙准式处分。其所阙官有职务重者,委本府长官於见任及比司官中简择,权令勾当。正官到日停,不得更差前资及白身等摄。吏部及制敕所授官,委中书门下及吏部甲制敕出后三日内下本州,准令式计程外,一月不到任,本州报中书门下,吏部用阙。如灼然事故,准敕勒留,不在此限。其违程人,六品以下本色内殿一两选同会阙不成例,五品以上停一二年。其殿选人,诸州诸使不得奏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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