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一 ○嚴定應試人事例敕
類別︰集部 作者︰不詳 書名︰
全唐文
自今已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為官司科罰,或曾任州儲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雖薄有詞藝,並不得申送入。如舉送以後事發,長吏奏停見任,如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見任及已停替,並量事輕重貶降。仍委御史台常加察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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