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二 ○禁鞭背诏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仗读太宗因阅明堂孔穴经,见五脏之系,咸附於背,乃下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於脏腑,炙针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伤至重之命。朕躬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於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重罪人,除情关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已后,每至夏至已后,立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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