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九 ○刺史以户口增减定赏罚制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刺史交代之时,非因灾沴,大郡走失七百户已上,小郡走失百户已上者,三年不得录使,兼不得更与理人官。增加千户已上者,与超资迁改。仍令观察使审勘,诣实闻奏。如涉虚妄,本判官重加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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