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九 陇西王博乂 ○服制议

类别:集部 作者:不详 书名:全唐文

    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之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已,则皆无服。是以令著母嫁之夫,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则言母,通包养、嫡,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子;嫡於诸孽,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心制。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今有不安,亦须厘正。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出之与嫁,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於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

    又心丧之制,惟施厌降,杖期之服,不悉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丧之舛。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终须修附。既与嫡母等嫁同一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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