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三 ◇ 斷景慈證母事啟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
全梁文
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闢。(《隋書•刑法志》,天監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雲,母實行此,是時法以虞僧虯啟稱雲雲,又見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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