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期。」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期制,群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期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並不得服。(《南齊書•禮志》下。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又見《通典》八十二。)
又奏
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準,不復追行。(《南齊書•禮志》下、《通典》八十二。)
又奏
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期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期,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並通。竊謂二事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代期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伸私戚,以從前典。(《南齊書•禮志》下、《通典》八十二。)
又奏
案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南齊書•禮志》下、《通典》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