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一•魏二十一 ◇ 肉刑論

類別︰集部 作者︰(清)嚴可均 書名︰全三國文

    夫天地之性,人物之道,豈自然當有犯何!荀、班論曰︰「治則刑重,亂則刑輕。」又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夫死刑者,殺妖逆也。傷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類也。如其可改,此則無取于肉刑也。如雲死刑過制,生刑易犯,罪次于古當生今獨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死者皆復古刑,斯罔之于死,則陷之肉刑矣。舍死折骸,又何辜也?猶稱以滿堂而聚飲,有一人向隅而泣者,則一堂為之不樂。此亦願理其平,而必以肉刑施之,是仁于當殺,而忍于斷割;懼于易犯,而安于為虐。哀泣奚由而息?堂上焉得泰邪?仲尼曰︰「既富且教。」又曰︰「苟子之不欲,雖賞之不竊。」何用斷截乎下愚不移,以惡自終?所謂翦妖也,若饑寒流溝壑,雖大闢不能制也,而況肉刑哉!赭衣滿道,有鼻者丑,終無益矣。(《通典》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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